牢记教师使命与责任,严守政治纪律政治规矩
1931年,梅贻琦出任清华大学校长,他在就职演讲中提到:“所谓大学者,非谓有大楼之谓也,有大师之谓也。”,言论一出,掷地有声,立刻引起人们的广泛认同,至今还被高校教育工作者视作积极引进人才、提升教师队伍素质的重要依据。
“师者,传道授业解惑也”,教师对学生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在现实中,总有一些反例让我们警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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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纪检监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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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
那么,高校教师应该遵守哪些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呢?让我们来具体看一下:
红线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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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2014]10号《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高校教师不得有下列情形:
损害国家利益,
损害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的行为;
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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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3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
把提高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摆在首要位置,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教书育人全过程,突出全方位全过程师德养成,推动教师成为先进思想文化的传播者、党执政的坚定支持者、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
要注重加强对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师德师风等的监察监督,强化师德考评,体现奖优罚劣,推行师德考核负面清单制度。
严把高等学校教师选聘入口关,实行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双重考察。

2017年10月《中国共产党章程》
第三条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二)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带头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动群众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艰苦奋斗,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
纪律链接
2016年11月《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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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党必须坚决捍卫党的基本路线,对否定党的领导、否定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否定改革开放的言行,对歪曲、丑化、否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言行,对歪曲、丑化、否定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人民军队历史的言行,对歪曲、丑化、否定党的领袖和英雄模范的言行,对一切违背、歪曲、否定党的基本路线的言行,必须旗帜鲜明反对和抵制。

2018年8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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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
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模范,或者歪曲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人民军队历史的。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内容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人社部函[2012]290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第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的;
(三)接受境外资助从事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四)接受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境外邀请、奖励,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
(五)违反国家民族宗教法规和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非法出境、未经批准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
(七)携带含有依法禁止内容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进入国(境)内的;
(八)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编辑|马明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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