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 以村规民约剥夺“外嫁女”权益,法院这样判!

2024-05-16 17:23
江西

“你已经嫁出去了,咱们村的征地补偿款你没份”。

基本案情

王某1990年11月出生,户籍登记在A村小组其父王某根名下,于1998年与其父母、胞兄在该村小组以家庭承包方式共同承包集体土地。2020年3月,王某与B村村民袁某登记结婚,户籍未迁出A村小组,两人婚后生育小健和小康,小孩户籍以“报出生申报”先后登记在A村小组。2021年12月至2022年1月,因项目建设需要,政府与A村小组签订征收土地协议书。2022年4月,A村小组制定村民分配征地补偿款方案,其第四条写明“女子成年后,虽然未做结婚酒席,但有配偶且生育了小孩的一律认作事实婚姻,不得参与享受分配本村小组的征地费”。6月,村民代表同意按人均分配征地补偿款的方案。12月,A村小组制定征地赔偿款分配方案,确定王某根家分配人口为王某根夫妇及其子三人,王某根未签名同意。此后,A村小组以每人5万元的标准按分配方案确定的名单向村民发放征地补偿款。王某及其子女未获得征地补偿费,也未在夫家取得土地、林地承包经营权。

法院审理

王某在婚后并未在其夫家所在村小组分得承包地等生产资料,其以土地为基础的赖以满足基本生活保障的生产资料尚处在A村小组。小健、小康作为王某的婚生未成年子女,其生活保障同样有赖于其母亲王某的承包土地。小健、小康虽未在A村小组承包集体土地,但这是承包土地未进行调整所致,并不意味其丧失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资格和权利,母子三人依法享有与A村小组其他村民同等权益。综上,法院判决A村小组分别向王某、小健、小康支付征地补偿费50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一条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五十五条 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五十六条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法官提醒

村民自治不是村民乱治,要发挥村规民约在乡村振兴和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符合法律精神的村规民约是前提条件。本案的判决便是对与法相悖的村规民约进行纠偏,进而推动村民自治更加正当化、人性化、法治化,从而保障村民的共同权益与和谐安定。

作者:李博

原标题:《以案释法 | 以村规民约剥夺“外嫁女”权益,法院这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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