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大闹派出所被处罚,不服处罚提起行政诉讼,看法院怎么判
2022年9月9日上午10时许,张某与其母亲李某到派出所询问李某被打一案的处理结果,认为案外人王某推走李某自行车应属于抢劫,派出所应对王某抢劫自行车的行为予以处理,办案民警、派出所所长多次告知其对处理结果不满意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二人仍无理取闹、纠缠不休;后张某未经派出所所长同意擅自对其进行拍摄,经劝阻无效二人倒地撒泼,且张某对工作人员有殴打行为。张某的上述行为扰乱了派出所的正常工作秩序。
2022年9月10日,某县公安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案外人王某故意伤害张某母亲李某的行为给予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的行政处罚,并向原告张某母亲李某送达。张某不服,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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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张某在派出所办案民警多次向其解释后仍然阻挠民警办公、纠缠、吵闹、倒地撒泼、殴打工作人员,严重影响了派出所的正常工作秩序,造成恶劣影响,应属于情节较重的情形,被告某县公安局根据相关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作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主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量罚适当,适用法律正确,故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判决书送达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近日,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公民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通过合法途径表达诉求,倘若行为过激甚至扰乱单位办公秩序,不利于问题的解决,也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不仅会受到治安处罚,严重的还将构成犯罪。扰乱单位秩序,表现为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既可以表现为使用暴力手段也可以表现为非暴力手段。行为人往往企图通过实施这种行为给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增加压力,制造事端,以实现自己的不合理要求或者发泄不满情绪。在执法实践中,判断该行为的情节轻重,应当结合行为人的动机、手段、目的、行为的次数、造成的后果等综合考虑,无理取闹,推拉、纠缠、辱骂、围攻或者威胁、殴打单位工作人员,造成人身伤害或者恶劣影响等后果的;围堵、封闭单位的主要出入通道,造成通道长时间堵塞的;占据工作场所,时间较长,不听劝阻的,可以认定为“情节较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九条 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编写人
王静
莒南县人民法院行政庭 三级法官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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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法官说法】大闹派出所被处罚,不服处罚提起行政诉讼,看法院怎么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