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战双十二!网络购物纠纷,消费者应当如何维权...
本文原标题:《"惠"战双十二!网络购物纠纷,消费者应当如何维权?法官告诉你~》
编者按
一年一度的“双十一”网络购物狂欢节过去了,然而那欢快的场景犹在眼前:各大电商及网购平台纷纷推出抢红包满减优惠、购物津贴、大抽奖等措施,吸引消费者购物。
狂欢过后一个月,刚刚“剁完手”的你们现在是不是又在开始准备血战“双十二”了?

今天,由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宝山法院)淞南法庭法官助理高波,选取我院近期宣判的一则网络购物合同纠纷真实案例,谈谈网购中的那些法律问题。
案例
网店虚假宣传被判退一赔三
核心重点:
销售者在网络平台发布虚假宣传,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消费者有权请求向销售者退货,销售者向消费者退还货款并支付价款三倍赔偿。
基本案情
2016年7月14日,原告王某通过网络在被告某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某食品专营店购买了2袋某品牌南瓜子,合计57.60元。2016年7月18日,王某再次购买了40袋该品牌南瓜子,合计1,152元。

原告收货后认为 ,该商品营养标签显示钠含量未达到《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低盐的要求,且执行标准无相关“高级”质量标准,故向相关部门投诉。
2017年9月26日,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告的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规定,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了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对其做出了行政处罚。
王某向上海宝山法院起诉,主张某商贸有限公司的行为构成欺诈,请求判令其退还货款1,152元,并按购货价款三倍赔偿。
被告某商贸有限公司辩称 :被告在商品页面使用了“低盐”及“高级休闲食品”字样,属于无意,并非故意夸大宣传,仅系对相关规定缺乏了解及工作失误。被告虽存在一定的不适当宣传行为,但情节轻微,不存在恶意欺诈行为,且此前已经受到了行政处罚,不应再受到重复处罚。且原告以牟利为目的故意购买商品,故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表示,其第一次购买瓜子后觉得味道不错,故采购了第二次,不存在以牟利为目的故意购买的情形。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
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本案中,依据法院审理查明,被告在其销售产品的网络平台上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事实成立,其行为已构成欺诈。现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货款并赔偿三倍货款依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被告认为原告的行为系知假买假,并未受到欺诈,法院不应予以支持。法院认为,虽然原告先后两次购买了涉案瓜子,但据此认为原告未受欺诈,依据不足,原告的主张符合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被告的抗辩无理,法院不予采信。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某商贸有限公司向原告王某返还货款1,152元,并支付赔偿金3,456元;原告王某向被告某商贸有限公司返还所购买的某品牌南瓜子40袋(外包装完好无损),如不能返还上述商品的,则按每袋28.80元的价格折抵被告某商贸有限公司应返还给原告王某的货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法官点评】
通过上述案例,想必大家对于网购中遇到虚假宣传该如何维权有了一定的了解,下面小编带大家对网络购物后维权过程中普遍关心的问题进行更加深入的学习。
提问1:网购发生纠纷后,如果要走法律程序,消费者应该向哪个法院起诉?
答 :关于管辖权的问题,由于网购中卖家在地域上一般都距离消费者较远,如果要求消费者到被告处起诉或维权必然会增加维权的成本。
当消费者遇到网购纠纷起诉时,如果双方对管辖没有明确约定,对于“线上订立,线上交货”的买卖合同,可以选择到买受人(即消费者)住所地法院起诉。对于“线上订立,线下交货”的买卖合同,即消费者在网上购买商品,卖家送货采用快递送货上门的方式,在双方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消费者的收货地即为合同履行地。
因此,消费者既可以向卖家住所地法院起诉,也可以向消费者的收货地(即消费者的收货地址)法院起诉。出于降低维权成本及方便诉讼考虑,消费者可以就近选择提起诉讼的法院,向收货地法院起诉。
此外,如果卖家在交易中单独明示“发生争议由卖家所在地法院管辖”,请谨慎考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条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十一条 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提问2:网购不满意消费者想退货,但商家拒绝退货怎么办?
答 :网络购物的非现场性很容易造成消费者和商家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商家对商品的性能、功效有时会进行夸大,虚假宣传也时有发生,从而对消费者产生误导,甚至部分缺乏诚信的商家还会恶意隐瞒商品的负面信息,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因此,消费者和商家在交易中处于实质上不对等地位。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专门针对网络等远程购物方式赋予消费者七天的反悔权,旨在促进买卖双方的平等地位。“反悔权”仅适用于网络等远程购物方式,消费者直接到商店购买的物品,不适用该条规定。
另外,“反悔权”的期限是七日内,且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商品不在此列。如果网购不满意,消费者想退货,但商家拒绝退货,消费者可先向网购平台投诉商家,要求平台商介入调查;如果沟通无效,可向工商管理、质量监督等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提问3: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网购平台承担相应的责任?
答 :消费者通过网购平台向商家购买商品,系通过信息网络方式订立买卖合同,双方由此建立买卖合同关系。电子订单即为合同的体现,买家与卖家为网络购物合同的相对方。
网购平台提供者作为网络服务平台提供商,依法为买卖双方提供网络服务,与交易双方形成的是网络服务合同关系。网购平台提供者属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系为交易双方提供虚拟的交易场所,一般情况下并不参与交易本身,消费者的权益受损首先应向销售者主张权利。且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消费者一般无权根据其与销售者之间的网购合同要求网购平台承担违约责任。
但是,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并非在所有情况下都能因合同相对性而免责,在特定情形下,即当出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中规定的情形,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也可能因违反法定或者约定义务而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提示】
消费者在网购过程中,建议选择信誉较好的商家,并且注意保留好交易记录、聊天记录、购物发票、快递单据、保修卡等相关证据材料。
消费者除了应仔细了解卖家信用、商品属性以及买家评价等信息外,还应留意网购平台上的相关条款规定,提高防范意识、警惕消费陷阱。
当消费者在网购中出现纠纷时,有以下几种解决途径:
➀ 与商家进行协商。当网购商品出现问题时,最方便快捷的解决途径就是及时与商家取得联系进行沟通,协商处理,达成和解。
➁向网购平台投诉。当商家怠于处理网购问题时,可以联系网购平台的客服向其投诉维权,要求其介入处理。
➂ 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消费者可通过电话、信件、网络、亲自到访等方式向消费者协会投诉,通过消费者协会调解解决。
➃ 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权益争议后,可以请求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依行政程序解决争议,与其他争议解决途径相比,申诉具有高效、快捷、力度强等特点。
➄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上述途径均无法解决问题,消费者可通过仲裁或诉讼维权。
信息来源:上海宝山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