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课︱普吉岛“杀妻骗保案”嫌疑人能否引渡回国?
29岁的天津女子张洁在泰国普吉岛一酒店泳池里被发现死亡,与其同行的丈夫张某凡被泰国警方认定为凶嫌。案发前几个月,张某凡曾陆续为妻子购入总保额将达三千万元的保险,而他自己正是妻子身亡后的受益人。经媒体报道后,这宗发生在泰国的谋杀案在国内引发广泛关注。
12月11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泰国普吉府卡马拉警察局获悉,张某凡涉嫌谋杀,已被当地警方拘捕。与此同时,天津警方也已对张某凡涉嫌保险诈骗立案侦查。张洁家属对澎湃新闻表示,因泰国对于杀人罪的刑事处罚可能更轻,希望能将嫌疑人引渡回国,接受中国刑法的惩罚。
对此,京衡律师上海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刑辩律师邓学平表示,根据“属人管辖原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泰王国引渡条约》,张洁家属可以依法提出引渡请求。
我国《刑法》第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而我国《刑法》对情节严重的犯故意杀人罪,可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若张某凡在泰国所涉罪名成立,则适用“属人管辖原则”。
此外,1993年中泰两国在京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泰王国引渡条约》规定,可引渡的犯罪包括:一、根据缔约双方法律可处一年以上监禁或其他形式的拘禁或任何更重刑罚的犯罪;二、如果引渡请求所涉及的人因任何可引渡的犯罪被请求方法院判处监禁或其他形式拘禁,只有在该判决尚未执行的刑期至少为六个月时,方可予以引渡;三、在决定某一犯罪根据缔约双方法律是否均构成犯罪时,不应因缔约双方法律是否将构成该项犯罪的行为归入同一犯罪种类或使用同一罪名而产生影响;四、对被请求引渡人因一项可引渡犯罪予以引渡时,如果该项引渡请求还涉及其他犯罪,只要其符合除本条第一、二款规定的刑罚或其他形式拘禁的期限以外的全部条件,也可因这些犯罪引渡该人。由此可见,张某凡涉嫌杀妻骗保案,不属于《引渡条约》规定适用引渡的除外情形,理论上可启动引渡程序。
不过,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院长孔庆江亦指出,对于此案,泰国享有属地管辖权。所谓“属地管辖”又称“领土管辖”,是指在领土范围内,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犯罪,都应适用主权国的刑法。孔庆江认为,即便符合引渡条件,是否引渡嫌疑人张某凡也需要经过中泰两方司法机关的审慎权衡。孔庆江告诉澎湃新闻,考虑到张某凡在泰国所涉的谋杀罪量刑显然会高于在国内所犯的保险诈骗罪量刑,因此泰方未必会同意引渡。
邓学平补充道,即便此案在泰国审判,依照《刑法》仍然可以对张某凡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10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