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东为催租锁门,造成的损失谁买单?

2024-05-01 12:11
江西

对房东而言,

每月收租本是件令人欢喜的事情,

但有时候这份喜悦

却会被一些烦心事所打破,

比如有些房东就遇到了“老赖租客”。

案情简介

钱某在王某处租赁了一套房屋,双方签订了为期一年的房屋租赁合同,自2022年6月1日起至2023年5月31日止,月租2000元,按季支付。合同约定,若钱某拖欠租金超两月,王某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支付2000元违约金。

然而,钱某支付首季房租6000元后便再未按期支付。王某多次催租无果,于2023年6月1日将房屋上锁,通知钱某三日内搬离。但钱某因门锁未能及时搬离,直至王某于2023年7月10日开锁后才得以清空物品。

王某认为钱某拖欠房租、未按时腾房造成损失,故将钱某诉至法院,要求支付房租18000元、违约金2000元及未能及时腾房损失5000元。

钱某则称因疫情经营困难,要求减免部分房租及违约金,并认为未及时腾房是王某锁门所致,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钱某与王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合同合法有效。合同内明确规定,如钱某欠付租金超过两个月,需支付违约金2000元。鉴于钱某已拖欠房租近一年,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至于王某提出的钱某未及时腾房造成损失5000元的诉求,法院根据双方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查明,钱某未能及时腾房系因王某锁房,且在钱某要求开锁以便搬离后,王某仍未开锁,故由此产生的损失应由王某自行承担。

最终,法院判决钱某支付王某房租18000元及违约金2000元,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Q

那么,租客拖欠租金时,房东为催租锁门是否合理?锁门期间损失由谁承担?

A:首先,房东和租客之间应当依据房屋租赁合同履行各自的义务,承租人(租客)负有依约支付租金的义务,出租人(房东)亦负有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用途的义务与责任。

如果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需承担违约责任,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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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在房屋租赁合同终止后,承租人应当及时腾空房屋交还给出租人,出租人也应配合腾空及接收。

承租人若未能及时清空房屋内的物品及垃圾,或者未通知出租人进行收房和办理交接手续,导致房屋交接延迟,不仅会使自身继续承担房屋占有的风险,还需继续支付占用费。但如果出租人未及时接收房屋,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此外,如果承租人违约了,出租人想要维权,也应遵守法律规定,采取适当措施来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不能采取如锁门、断水断电、擅自搬离等私力救济方式,否则存在极大的法律风险。

本案中,租赁合同解除后,房东给房屋上锁,并且在租客提出要求开锁搬离的情况下,仍然未予开锁,这一行为导致租客无法及时搬离,由此产生的损失应由房东自行承担。

并且,王某作为房屋的出租人,其欲另行出租时需保证房屋能按时交付,其在房屋尚未交接完毕时就将房屋另行出租,造成不能交付其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法官温馨提示

租赁双方在产生争议时,应当及时沟通,积极协商,相互配合。协商无果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向房管部门或居委会申请调解。如果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或者当事人事后达成了仲裁协议,那么可以申请仲裁来解决纠纷。如果以上方式都无法解决纠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处理。

在维权过程中,切记要依法维权,保持冷静和理性,避免采取过激或不当的手段,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案例来源: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永新县人民法院综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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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房东为催租锁门,造成的损失谁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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