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滴生活】同性朋友购房同居后“感情破裂”,能否要回购房款?

2024-04-28 16:13
吉林

同性朋友购买房屋用于同居,“感情破裂”后一方想要回出资的购房款,法院能否支持?近日,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李某与刘某本是同性朋友关系。2021年1月,二人商量购买刘某亲戚王某名下房屋,用于共同居住。随后刘某和王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屋总价款30万元,首期支付10万元,余款分期支付。合同签订后,刘某并未出资支付房款,而是由李某向王某支付了10万元首付。

2021年9月,李某与刘某“感情破裂”,二人“分道扬镳”,房屋由刘某一人居住。李某认为自己出资的10万元款项应该返还,经多次协商未果,李某将刘某及王某诉至绿园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二被告返还10万元款项及利息。

庭审现场

庭审中,被告刘某辩称,不同意返还,因为自己没有收钱。当时是李某主张买房子赠与给我,拿10万元让自己和王某签的合同。

被告王某辩称,购房合同中明确约定,在购房人不能支付余下房款时,首付款10万元作为房屋的赔偿将不予退还。现在买房人未能按约定支付剩余房款,已经构成违约,自己不应退还。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刘某与王某签订《购房协议》,双方存在直接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虽然《购房协议》上买方只有刘某一人签字,但是李某与刘某系同性朋友关系,进而使作出共同买房的意思表示成为必要和可能;原告与二被告在诉状及答辩中的陈述基本一致,能够互相印证李某与刘某有共同购买房屋的意思表示,因而本案应当视为李某与刘某两人的共同买房行为。

虽然刘某认为款项的性质是李某赠与自己,而非购房款,但刘某未对与李某之间就款项系赠与性质达成过合意进行举证,且李某身为工薪阶层,若将通过信用卡倒出的大额款项无偿赠与给刘某,显然不符合常理。

同时,按《协议》约定,刘某、李某应于2022年1月11日向王某支付第二笔款项5万元,从表面看刘某、李某至今未支付构成违约。但是王某于2021年9月以后更换了房屋门锁,先行单方违反合同约定,使李某无法在该房屋中继续居住,应当视为王某已经以实际行为解除了双方的《购房协议》。故刘某、李某未在2022年1月11日向王某支付5万元,不构成违约。不应向王某承担违约责任。

由于李某与刘某已实际使用王某房屋,故在合同解除以后李某应当向王某支付相应的房屋使用费,否则构成不当得利,法院酌定房屋使用费为1万元。两者互相抵销以后,王某应向李某返还购房款9万元。因刘某并未收取房屋价款,故刘某在本案中不承担返还责任。综上,法院判决被告王某向原告李某返还房屋价款9万元,驳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六十八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长春市绿园法院

原标题:《【“典”滴生活】同性朋友购房同居后“感情破裂”,能否要回购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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