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约赠与房产, 婚后不能说“NO”!
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一组组满含温情的关系,共同组成了一个个血脉相连的家庭,但俗话说得好,家家有本难念的经,婚姻、置业、继承、赡抚养等等,看似家常里短、鸡毛蒜皮的“小事儿”,一旦处理不好,往往让本是血浓于水的亲人,变成老死不相往来的陌生人。近年来,威海法院婚姻家庭、继承类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2013年-2017年,全市法院共受理26532件,年均增长6.2%,今年1-11月,受理一审婚姻家庭、继承案件6604件,同比上升13.4%。
正所谓,家事无小事,家和才能万事兴。今天,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六团队就同大家聊聊那些“家务事”,在情与法的交织下,看看他们是如何“断案”的!
婚约赠与房产,
婚后不能说“NO”!
2005年,老伴去世了的张某,经人介绍与王某结婚,共同生活近十年后,二人于2014年3月离婚。后来,在当地法律服务所的主持下,二人又就婚姻、财产等事宜达成调解协议,约定二人自愿复婚,并在复婚后20日内,将原登记在二人名下的房产变更登记至张某个人名下。然而,二人复婚后,王某并未按约定将房产过户。2017年1月,张某因病去世,张某的子女因房子继承问题将王某诉至法院,他们认为应按二人婚前的约定,房子归张某所有,由他们和王某共同继承,但王某却认为房子是她和张某的共同财产,自己拥有一半,另一半作为遗产由她和张某的子女共同继承。

团队说法
对于以结婚、离婚为附带条件的约定,只要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法律即赋予其强制力,当事人需要依约履行。在履行过程中,该约定具有整体性和完整性,在一方已经履行了缔结或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时,另一方不享有任意撤销权,否则有违诚信,对履行一方的权利造成损害。
法官提醒,婚姻的缔结或者解除都是人生大事,婚姻关系的登记行为系改变人身关系的行为,容不得半点马虎,大家在作出约定时均应慎重,以免为今后生活埋下隐患。
房产增值如何算?
升值率是关键!
程某与谭某俩夫妻于2006年离婚,又于2013年6月8日复婚。二人离婚至复婚期间,程某和谭某分别各自贷款购买了一套房产,登记在各自名下,复婚后,二人共同对程某买的房子还贷34.4万元,对谭某买的房子还贷18.4万元。2018年4月,夫妻二人因矛盾再次离婚,但在离婚财产分配中,双方对两套房产在婚后增值部分如何计算产生争议,最终诉至法院。

团队说法
所谓不动产升值率,是用不动产现价格除以不动产成本,其中不动产成本包括购买时不动产价格、共同还贷的利息部分和其他费用,比如契税、印花税、营业税、评估费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涉及夫妻共同还贷款项及其相对应增值部分的数额,等于以夫妻共同还贷部分乘以不动产升值率。
法官提醒,在离婚房产分配过程,应当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以证实购买时不动产的价格,此外,还应提供共同还贷的利息数额及契税、印花税、营业税、评估费等。同时,若遇到一方购买不动产后经过一段时间才结婚的情形,计算不动产升值率时,将以结婚时不动产的价格为计算依据,因为购买不动产至结婚前这段期间不动产的增值收益,属于一方婚前财产。
抚养权不是“权”,
责任担当更重要!
马某和李某婚后育有一女,2015年开始,夫妻二人开始闹离婚,一直分居,女儿一直同母亲李某生活,2017年3月,马某未经李某的同意,将女儿送到外地的老家,由奶奶照看。无奈之下,李某将马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人离婚,女儿由李某抚养。

团队说法
多数人看来,“抚养权”就是一种父母对子女的权利,其实不然,抚养权更多是一种责任和担当。关于子女抚养问题,法院并不是简单的依据经济条件或主观判断来确认,而是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其中父母的言传身教、家风传统也是考虑因素。同时,根据民法总则规定,对于8周岁以上的子女抚养问题,需要落实子女意见,但对于未成年孩子的意见,还应考虑意见作出的背景、意见是否受到外来因素影响等综合判断意见真实性,避免随孩子生活一方对孩子造成不当影响。
法官提醒,希望每对离婚的父母,都能从孩子健康成长的需要出发,快速形成由一方直接抚养、另一方定期探望的生活状态。当然,作为法官,更希望每对夫妻都能和和美美,一起陪同孩子长大。
父亲卖农村老宅,
子女无权说“NO”!
1998年,于某花了2000元购买了同村王某村里的一套房子,后来这套房子一直由于某居住,但于某却把购房协议弄丢了,且这套房子也没有过户。2015年,王某去世,其子女认为父亲卖房子的时候,母亲已经去世,在没有征得享有继承权的子女同意下,父亲无权处置这套房子,请求法院确认房子归王某的子女所有。

团队说法
一般来说,在农村置业过程中,买卖双方均负有谨慎注意的义务,审查卖方是否有权处分房产、房屋是否有出租、房屋上是否设定了抵押等,审查买方的付款能力、借贷能力等,但就当前实际情况来看,因缺乏法治观念等诸多因素的影响,购房者往往没有能力,也没有意识对房屋的继承情况进行查实,法院不宜当然的适用举证规则,对购房者克以过高的注意义务。
法官提醒,对于这种基于一般家事纠纷所延伸出来的房屋买卖纠纷,法院一般会充分考量农村习俗、家庭关系等方面,全方位衡量各方利益,以此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六团队主要负责审理家事案件、物权保护、租赁合同及部分侵权纠纷等案件。
团队成员包括:
团队负责人、二级法官蒋涛
一级法官郑华章
二级法官张燕妮
法官助理郭林涛
书记员丁真真安圆圆李冬菊
他们始终坚持“家事虽小,事事无小事;案件虽多,件件必审慎”的理念,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感受到法律的温情与关怀!
来源:威海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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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傅德慧石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