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风送法 | 筠连县法院开展打击欺诈骗保法律宣传活动

2024-04-24 18:33
四川

打击欺诈骗保宣传活动

守护群众“救命钱”

为切实保障医保基金安全,坚决打击欺诈骗保行为,动员全社会主动参与到打击欺诈骗保行动中,共同维护医保基金安全,4月24日,筠连县法院干警到筠连县城“玉壶公园”开展打击欺诈骗保法律宣传活动,现场解答群众困惑,保护医保基金安全。

活动现场,法院干警通过设置咨询台、悬挂横幅、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积极向过往群众宣传医保基金的重要性和维护医保基金安全的重要意义,以身边发生的真实案例,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耐心细致地向群众讲解医保骗保的常见方式、手段及其造成的严重后果,鼓励大家积极参与到医保基金监管工作中来,自觉抵制欺诈骗保行为。

下一步,筠连县法院将继续立足审判职能,严厉打击医保基金诈骗犯罪,同时主动延伸审判职能,常态化开展打击欺诈骗保宣传活动,与行政执法机关加强合作,形成对医疗保障基金的全链条保护,持续提高人民群众对医疗保障基金的反诈意识,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医保基金小课堂

医疗保障基金包括哪些?

医疗保障基金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基金、医疗救助基金、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公务员医疗补助、居民大病保险资金等。

哪些行为属于欺诈骗保行为?

(一)定点医药机构欺诈骗保行为

定点医药机构(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下列行为之一,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对组织、策划、实施人员,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1.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

2.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检测报告等有关资料;

3.虚构医药服务项目、虚开医疗服务费用;

4.分解住院、挂床住院;

5.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

6.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

7.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

8.其他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行为。

(二)参保人骗保行为

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下列行为之一,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1.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检测报告等有关资料;

2.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购药;

3.虚构医药服务项目、虚开医疗服务费用;

4.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5.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医用耗材等,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

6.其他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行为。

(三)医疗保障机构骗保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及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四)非法收购、销售药品

明知系利用医保骗保购买的药品而非法收购、销售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指使、教唆、授意他人利用医保骗保购买药品,进而非法收购、销售,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主观明知,但行为人能够说明药品合法来源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除外:

1.药品价格明显异于市场价格的;

2.曾因实施非法收购、销售利用医保骗保购买的药品,受过刑事或行政处罚的;

3.非法收购、销售基本医疗保险药品为业的;

4.长期或多次向不特定交易对象收购、销售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的;

5.利用互联网、邮寄等非接触式渠道多次收购、销售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的;

6.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主观明知的。

原标题:《春风送法 | 筠连县法院开展打击欺诈骗保法律宣传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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