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的劳务合同,还能确认劳动关系吗?丨涉民生典型案例展评

2024-04-17 19:40
上海

原创 陈浩、杨泓艺 上海高院

从事外卖配送服务,

签订劳务合同却未缴纳社保,

送外卖时遭遇交通事故,

法律关系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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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郭在上海从事外卖配送工作,

工作两年后,

在配送途中遭遇了交通事故,

而平台公司

却以双方签订的是劳务合同为由,

拒绝承认和小郭有劳动关系。

由于平台公司没有缴纳社保、未办理招退工,

小郭难以申请工伤认定。

小郭无奈将平台公司诉至人民法院,

请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平台公司认为,

双方签订的是劳务合同,

并无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

双方系劳务关系。

人民法院认为,

劳动关系是具有经济、人身从属性

的权利义务关系。

小郭和平台公司的关系如何认定,

不应拘泥于双方签订合同的名称。

经审查,

平台公司日常对

小郭的工作、出勤等进行管理,

对小郭在订单目标、服务态度等方面

存在奖惩要求,

双方之间法律关系

具备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

最终判决小郭和平台公司

存在劳动关系。

一、新业态就业群体的劳动权益应予充分保护

随着新就业经济的蓬勃发展,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网络主播等新业态从业群体日益扩大。劳动关系的确定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彼此实现权利义务的前提,也是保护双方相互之间合法权益的基础。例如,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依法享有工资福利、年休假、工伤待遇等权利。用人单位有招聘自主权、用工管理权。与传统劳动关系相比,新业态劳动关系认定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可能存在部分公司通过各种隐蔽手段实现“去劳动关系化”现象,从而撇清与从业者的劳动关系,意图规避用人单位责任。

二、运用穿透式裁判思维辨析新业态劳动关系的本质

新就业形态用工关系认定时,要透过现象看本质。自然人和用人单位之间签署合同的名称并不直接作为认定双方法律关系的依据。综合理论和实践,劳动关系的认定应以实质要件为判断标准,从经济、人身从属性出发,运用穿透式裁判思维辨析劳动关系建立的本质特征,以此来确定双方法律关系的性质,依法保障新就业用工模式中从业者的合法权益。

刘华新

上海市人大代表,浦东新区总工会兼职副主席,区劳模协会会长,上海高桥捷派克石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党委书记、工会主席、监事会主席

随着“互联网+”经济模式的快速发展,生产要素以信息技术为介质,以互联网为平台重新进行了组合,涌现了许多新兴职业,和传统模式相比,新就业形态焕发新工作活力。在上述背景下,这些自然人和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形成劳动关系已经成为劳资关系、城市治理、社会保障等问题的焦点。处理上述问题,需要运用穿透式的思维,从劳动关系本质入手,对双方之间法律关系进行实质审查,在尊重新型用工模式的创新、为其提供有序健康的发展空间的同时,又要充分维护和保障新业态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本案的审理结果关注到了新业态就业人员就业、工作、生存和发展中遇到的实际困难,认可了平台经济中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新方式、新特征。依法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切实服务和保障民生,为在互联网模式下工作的群体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和司法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原标题:《签的劳务合同,还能确认劳动关系吗?丨涉民生典型案例展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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