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表情包变成“侵权包”……

2024-04-12 16:54
江苏

苏州虎丘法院自媒体时代,表情包兼具表达与娱乐效果,是网络社交的主流文化元素,不少微信公众号也把表情包作为推文的“调味剂”,多多涨粉赚赚流量。但是,在运营公众号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是,表情包也有著作权,受法律保护,不得随意使用,不然表情包就变成了“侵权包”。

广州某动漫公司于2015年11月在国家版权局就《蘑菇头系列》美术作品依法进行登记并取得了作品登记证书,并将该作品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及维权权利授权给青岛某公司。青岛某公司发现多家公司运营的公众号使用的表情包与公司持有著作权的蘑菇头系列表情美术作品形象高度相似,侵犯了其享有的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遂起诉至虎丘法院,要求相关方停止侵害,删除案涉侵权文章,并赔偿经济损失。多家公司收到诉讼相关材料后,非常不解。

公司A

一个小小的表情包,还要受著作权保护?这是不是有点上纲上线了?

表情包也是创作者付出心血完成的作品,是具有独创性的智力成果,符合相关条件的表情包受《著作权法》保护,不能随意使用,使用表情包需要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否则可能会侵犯他人的著作权。

虎法萱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一)文字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

公司B

我们公众号不是网红大V号,公众号粉丝也没几个,文章也不是什么爆款,更没有获利,这也算是侵权了吗?

是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表情包,已经侵害了相关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是否有盈利目的、侵权文章阅读数、粉丝数量不是阻却侵权或免于赔偿的挡箭牌,上述因素只会影响最终赔偿金额的认定,并不影响侵权行为的成立。

虎法萱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公司C

我是从某平台、某公众号免费下载、转发的,而且转发的时候还注明了涉及侵权请联系删除,著作权人也没有注明未经许可,禁止转载,我没有侵权。

这些情况并不能成为构成侵权的理由,著作权法已经明确规定了13种合理使用的情形,只要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又不符合合理使用或法定许可的情形,就构成直接侵权,上述因素只会影响法院的判赔标准。

虎法萱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最终,在法院释法析理后,相关公司都意识到了自己的侵权行为,在发布的文章中删除了相关表情包。在法院的调解下,支付了表情包著作权人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各方的纠纷得以顺利化解。

虎丘法院在此提醒公众号的运营小编,在发布涉表情包公众号文章时重视著作权保护,尽量使用原创的作品或付费使用或经过著作权人许可使用作品,这既是对他人创作劳动成果的尊重,也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让企业能够依法合规经营。

供稿:虎法萱

原标题:《当表情包变成“侵权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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