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之子非亲生,彩礼全返还!|婚约财产纠纷典型案例(七)
2024-03-28 19:00
陕西
同居之子非亲生,彩礼全返还!

【基本案情】
原告李男和被告王女于2016年相识,此后确立恋爱关系,同年6月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20年1月王女生育一子李小某,后双方发生矛盾,王女回到娘家,孩子由李男及其家人负责照料。2020年6月,王女将李男以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诉至法院,诉讼中对李男与李小某有无亲生血缘关系进行鉴定,鉴定意见排除了李男为李小某的生物学父亲。2021年10月李男及父母起诉王女及父母要求返还因缔结婚姻给付的彩礼38000元及金项链一条、金手镯一对、金戒指一个。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男和王女举行婚礼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期间王女与他人发生关系并怀孕生子,最终二人无法缔结婚姻,王女存在重大过错,综合考虑王女的过错程度及当地习俗,法院判决彩礼全额返还。
【法官说法】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关于过错的情形,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所规定的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五大情形,即(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关于彩礼返还比例的分配,需要法官根据具体的案情并结合当地彩礼返还习俗进行自由裁量,合理平衡双方当事人权益,本着保护弱者和无过错方的原则,在行使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同时更要注重实现案件的公平正义,更好地化解实践中的彩礼纠纷,实现情、理、法的有效融合。因为一方的过错原因导致无法缔结婚约,在彩礼返还的额度上就会考虑到一方的过错程度,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综合进行判定,对无过错方加以保护。原标题:《同居之子非亲生,彩礼全返还!|婚约财产纠纷典型案例(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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