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典”】民法典第四百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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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规定
第四百二十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相关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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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0月15日高某向A银行申请贷款,双方签订“个人额度借款合同”、“个人最高额担保合同”。合同约定,A银行向高某发放贷款100000元,期限为120个月,年利率8.515%,还款方式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法。高某和A银行签订了个人最高额抵押合同,担保的最高数额为10万元,担保债权确定期间为2013年11月26日至2026年11月26日,用其所有的位于XX小区的房屋进行抵押,作为该借款的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高某贷款后按双方合同约定偿还72期本息,2019年12月10日高某应当偿还本金及利息1240.66元,但高某只偿还本金655.49元,其余未予偿还,经A银行多次催要高某依然拒绝偿还。双方遂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A银行按照合同约定给其发放贷款,被告到期未归还的行为显系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被告高某应偿还A银行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本案中,被告用所有的房产为自身借款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担保其债权额度10万元,欠款数额在担保范围内,且担保的债务已经实现。故法院对A银行要求用该抵押房产在债权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请求予以支持。
法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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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420条属于最高额担保的规定,最高额担保包括最高额保证、最高额抵押、最高额质押。最高额担保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最高额担保中的最高债权额,是指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实现债权或者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等在内的全部债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原标题:《【每日一“典”】民法典第四百二十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