悬赏公告|快来提供有效线索!
悬赏执行啦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悬赏公告
(2021)京0105执47461号
朝阳法院在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刚民事纠纷一案过程中,暂未查询到王刚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因王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王某某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第二十二、第二十三、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朝阳法院决定悬赏查找王刚的财产,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
执行依据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1)京0105民初31803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
赔偿金183023.4元及迟延履行利息等费用。
悬赏金额
凡向朝阳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王刚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朝阳法院已发现、已控制但暂未处分的财产不属于悬赏范围)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按照举报财产执行到位金额的20%作为奖金。
悬赏时限
案件执行完毕之前。
朝阳法院将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柴松法官
010-85998669
张蕾法官助理
010-86377411
执行案件财产线索接转中心
010-86377515
邮寄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小红门乡龙爪树南里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第二办公区,柴松法官收
邮政编码:100176
二〇二四年三月四日
案情简介
王某某申请执行王刚民事纠纷(2021)京0105执47461号执行案件,执行依据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1)京0105民初318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为:被告王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某某医疗费126008.6元、餐费1646.8元、康复训练费2171元、假肢矫形器费1700元、住院期间护理费14890元、出院后护理费3600元、误工费4906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393元(已预交),由被告北京某服务有限公司负担420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鉴定费2100元,由被告王刚负担(原告王某某已预付,被告王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某某)。
王某某向朝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朝阳法院经网络查控等相关工作,已实现债权21300元,暂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朝阳法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朝阳法院郑重承诺将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严禁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被执行人:王刚
性别:男
民族:汉族
出生日期:1983年1月14日
身份证号:
13072719830114****
住河北省张家口市阳原县
揣骨疃镇曲长城村
供稿:执行局
原标题:《悬赏公告|快来提供有效线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