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方有一波“强暖流”!这项民生立法再次上会啦
本周四就是“小雪”节气
冬日里你会感到冷吗


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今天(19日)起召开,听取了关于《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以下简称“审议结果报告”)。
最新条例草案修改稿显示
这部《条例(草案)》
温暖度“再上升”


拟这样优化
审议结果报告认为,随着本市社会经济发展,社会救助的对象、内容及方式等也在不断发展完善。
为增强《条例(草案)》对本市社会救助工作的引领、推动作用,促进社会救助的资源整合,《条例(草案)》在总则中增加相应条款,对本市完善社会救助体系提出总括性要求:“本市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不断完善社会救助体系,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一体化建设,健全社会救助制度,逐步提高社会救助水平。”

拟这样细化
审议结果报告认为,本市对低收入困难家庭给予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如果低收入困难家庭出现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医疗、教育费用等必需支出后,在本市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情形,还应给予其相应的生活救助。
为此,《条例(草案)》增加相应条款:低收入困难家庭有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特殊困难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专项救助。低收入困难家庭具有《条例(草案)》规定的相应情形的,还应当给予相应的生活救助。

拟这样强化
审议结果报告认为,做好社会救助工作,在加强服务的同时,应当进一步加大管理和监督力度。为此,《条例(草案)》增加了相关内容。

根据《条例(草案)》,市民政部门负责统筹本市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组织拟订相关社会救助政策和标准,建立健全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和社会救助受理机制,开展相关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区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相关社会救助管理工作,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社会救助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另外,《条例(草案)》要求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完善相关监督管理制度。

根据《条例(草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对相关社会救助事项进行审核、确认时,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标准”;对已经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或者个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进行抽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主动公开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根据《条例(草案)》,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做好社会救助信息的综合分析和运用”。

根据《条例(草案)》,社会救助工作人员应当依法落实各项社会救助政策,公平公正实施社会救助,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根据《条例(草案)》,居民经济状况核对机构查询《条例(草案)》中所规定的各项信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取得申请人授权的,申请人应当提供书面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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