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木市法院对一起拒不配合安检、辱骂法院工作人员案件作出首例“司惩”决定

2024-02-27 17:49
陕西

2月26日,神木市法院对一起拒不配合安检、并多次辱骂司法警察、扰乱安检秩序的行为依法作出司惩决定书,决定对行为人李某某拘留十五日。

01 |案件回顾

2024年2月26日上午,李某某来到该院安检大厅,安检人员要求其安检和登记后再进入法院。李某某以身份证损坏和曾多次进出法院为由拒绝安检。随后安检人员闻到李某某满身酒气,当即拿出酒精检测仪并告知其进行酒精呼气检测。李某某非但不接受检测反而用污言秽语侮辱女性安检人员。李某某强行通过安检闸门后来到诉服大厅,值班法警闻讯赶来后再次要求其进行酒精呼气检测,并告知其依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的规定,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不听从安全检查人员安排以及醉酒的人不得进入诉讼场所。李某某仍拒不配合,大声喧哗且多次辱骂法警,严重妨碍工作人员依法履职。

经查,李某某此前有过辱骂法院工作人员和拒不配合安检的行为,神木市法院司法警察大队前期已对其进行过批评教育,但其一直拒不认错,多次挑衅司法权威,严重影响法院机关办公秩序。

02|处理结果

神木市法院以“司惩”案号立案,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权的规定》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提请罚款、拘留诉讼强制措施操作规程(试行)》的规定,由司法警察大队提请并报请院长批准,作出对李某某拘留15天的决定。

据悉,该案件是神木市法院首次由司法警察作为提请主体办理的“司惩”案件,也是榆林市两级法院司法警察大队首例办理的司法惩戒案件。今后,神木市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大队将以此次案件的办理为契机,继续加大对妨碍诉讼场所正常工作秩序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为审执工作正常有序开展提供强有力的警务保障。

03|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

第九条第三款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旁听:(一)证人、鉴定人以及准备出庭提出意见的有专门知识的人;(二)未获得人民法院批准的未成年人;(三)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人;(四)醉酒的人、精神病人或其他精神状态异常的人;(五)其他有可能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人。”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

第十二条规定:“下列人员不得进入审判场所:(一)无证件、伪造、冒用他人证件的;(二)未获得人民法院批准的未成年人;(三)醉酒的人、精神病人或者其他精神状态异常的人;(四)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者不听从安全检查人员安排的人;(五)衣着不整、着装不文明的人;(六)其他可能危害法院安全或者妨害诉讼秩序的人。”

原标题:《神木市法院对一起拒不配合安检、辱骂法院工作人员案件作出首例“司惩”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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