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妨碍民警执法,沭阳两男子被刑拘!

2018-11-18 12:58
江苏

“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对于阻碍民警执法来逃避法律打击的行为,公安机关零容忍,依法严厉打击。

案情.1

2018年11月15日16时许,沭阳县公安局交警一中队民警在沭城街道镇江路执勤时,遭遇到一名醉酒男子长达40分钟的辱骂、推搡,围观群众达百人,社会影响恶劣。青岛路派出所获悉后,立即前往支援,将涉嫌妨害公务的罗某某传唤到案。经查,罗某某(男,52岁,沭城镇人)当日酒后发现自己车辆因违停正在被交警贴罚单,心生不满,故借着酒劲对依法执行公务的民警进行辱骂、推搡。目前,罗某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已被我局刑事拘留。

案情.2

2018年11月10日20时许,仲某某(男,45岁,潼阳镇人)喝醉酒后无故在城区某小区北门一家店铺门口砸门。永安路派出所民警接警后迅速到达现场,并将仲某某口头传唤至派出所进行调查。仲某某上车后开始辱骂出警民警,同时在派出所内对在场民警进行辱骂,长达4小时。目前,仲某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已被我局刑事拘留。

辱骂挑衅警察、暴力袭警看似对民警个人的侵害,实际上挑战的是法律,对抗的是执法权威。而挑战法律、对抗执法权威的结果,就是必须受到制裁!
第一件事:警察执法无需执法证

警察在一般情况下,身着制服、佩带警衔、警号,并不需要出示证件,只有在便衣情况下执法时才需声明并出示警官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第二件事:辱骂执法警察,会被直接拘留

根据《人民警察法》第35条规定: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以及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属于妨碍执法民警依法执行职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规定,对于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件事:妨碍执行公务,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中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第五款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事业单位人员受委托执行行政执法职务时,受到暴力侵犯,也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警察执法优先,公民存疑后置”。在现场必须绝对服从警察,任何原因都不能成为对抗警察的借口。打击暴力袭警犯罪,让法律回归本位,让挑战法律尊严、对抗执法权威的抗法行为受到应有的制裁,是执法者的神圣使命!

来源:沭阳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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