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之不易的“案结事了” ——记赤马港法庭一起特殊的交通事故案

2024-02-09 11:54
湖北

“谢谢法官这么辛苦的调解,不仅去交警队调查还通知鉴定人到庭,化解了我心中的疑问,我这钱赔得心服口服!”近日,赤壁法院赤马港法庭受理了一起特殊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经承办法官多次努力,双方成功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田某当庭支付赔偿款并激动地说出这番话。

事情是这样的,2021年8月,两岁半的台某随母亲汪某在赤壁市陆水湖芳世湾村公路上散步,不幸被田某驾驶的摩托车剐蹭,造成台某左脚背受伤。事发后观察伤口为轻微擦伤,母亲汪某没有报警,直接将孩子送往医院检查,检查后发现并无大碍,于是双方选择私了。谁曾想,时隔两年多,台某伤口反复复发,治疗花费不少医疗费,为赔偿事宜协商未果诉至法院。

无事故责任认定书如何划分责任因事发时没有报警进行事故责任认定,事故责任该如何划分呢?承办法官查阅案卷后,迅速赶往事故地辖区陆水湖交警中队,认真倾听交警的意见。了解到事发时双方没有报警,事故地点偏僻没有监控,交警没有第一时间勘查现场,事后也无法补充出具事故认定书。庆幸的是,事后双方均到交警队反映了情况,然而交警们对责任划分的意见各不一致,无疑给本案责任划分增加了新的难题。承办法官仔细询问事故发生时间、经过、天气、事故地路段等情况,了解到事故地为一段弯路,对司机视线有一定影响。事发时台某在路上乱跑,母亲汪某未充分尽到监护人责任,田某骑行摩托车过弯路时没有充分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双方各有一定的责任。通过查询类似案件处理结果,经承办法官耐心释法说理,双方均意识到自身的过错,并对责任划分达成一致意见。伤情反复有无其他介入因素台某的伤情经鉴定机构认定与本案事故有因果关系,交通事故在其瘢痕形成后果中的作用考虑为直接作用,建议参与度91%-100%。田某认为事发时台某伤情仅为轻微擦伤,医院检查也并无大碍,时隔2年伤情反复可能有护理不当或其他介入因素的影响,鉴定机构认定的参与度过高,因此对鉴定结论持有疑问。承办法官认真倾听了双方意见,将疑问告知鉴定机构并要求鉴定人出庭。庭审时鉴定人但某引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相关规定说到:“台某的伤情为增殖性瘢痕,瘢痕增生期的持续时间一般为3-6个月,6个月后开始消退达到瘢痕的稳定期,但有的伤者在1-2后瘢痕的增生性反应仍不停止,临床研究提示儿童和青壮年增生期较长。”结合《湖北省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指引》相关规定:“在伤残评定中,可根据致伤因素在损害后果中的原因,对损伤(或疾病)的参与度作如下分析:……(6)直接或完全作用:单纯由损伤引起(参与度91%-100%)。”参与度认定充分考虑了台某可能存在护理不当等介入因素的影响,并将规定递给田某仔细察看。田某看完后激动讲道:“之前我觉得参与度过高有疑问,没有合理排除其他因素,今天鉴定人到庭有理有据的解释,至少能说服我。”缺乏医嘱的后续治疗费如何处理台某受伤后在上海交通大学附属第九人民医院检查治疗时,主治医生建议后续治疗次数还需5-6次最佳,但未出具正式医嘱。汪某恳切表示在外务工,回家一趟不容易,强烈要求将后续治疗费放在本案中一并处理,而田某表示要以实际发生的费用为准。经承办法官多次耐心做工作,让田某换位思考子女受伤父母的担心与不易,一并处理不仅可以减少诉累,也能省去后续的担心。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后,田某最终同意后续治疗费一并处理,双方顺利达成调解协议。近年来的愁容瞬间消散,双方都露出满意的笑容,达到了“案结事了”的效果。“案结”容易“事了”难,“案结事了“来之不易。近年来,赤壁市人民法院不断弘扬新时代“枫桥经验”,积极践行司法为民的宗旨,注重矛盾纠纷的实质性化解,避免一判了之,尽力实现案结事了,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供稿:赤马港法庭程定飞

原标题:《来之不易的“案结事了” ——记赤马港法庭一起特殊的交通事故案》

阅读原文

    特别声明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https://renzheng.thepaper.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