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酒驾屡教不改终进“班房”

2024-02-07 15:25
黑龙江

近日,爱喝酒的庆安县居民李某,因醉酒驾车肇事,被庆安县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追悔莫及。

李某系庆安县居民,平时没什么爱好,就爱喝酒,曾多次因酒后驾车被交警部门处罚。然而,处罚并没有让其吃一堑长一智。近日,心情大好的他,驾驶摩托车找朋友一起喝酒。聚会结束后,李某认为自己没喝多少,便不顾朋友劝阻,揣着碰运气的心理,铤而走险,执意自行驾驶摩托车回家,没想到在路上与相向行驶的四轮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李某受伤的交通事故。

经鉴定,李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3.54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经交通部门认定,李某无证未带头盔醉酒后驾驶无号牌摩托车逆向行驶,是导致此起事故的主要原因,负此起事故主要责任。法院依法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李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前车之鉴后事之师。酒后驾车受到法律惩处,这是行为人咎由自取。酒后驾车被抓后,大部分人会幡然醒悟。然而,也有一些人心存侥幸,屡教不改,一再挑战法律底线,终将面临严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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