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剧普法|遭遇“职场优化”怎么办?来,对齐一下颗粒度……
你知道什么是“职场优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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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你的十年就值这么多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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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追剧普法】
带大家一起来看
剧中的法律点
对齐法律“颗粒度”

剧中,作为HR的方明雨背负着上司要求裁员的KPI,这一天,被列入名单的汪先生被叫到人事部,虽然方明雨对汪先生有同情,但依然以其的能力不胜任现在的岗位为由向他提出两个方案。那么用人单位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裁员?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了用人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的适用情形和程序。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如果方明雨所在公司符合上述规定第一款情形,那么在履行法定程序之后,可以进行裁员的。对于汪先生的情况,应该考虑优先留用,如果决定不予留用,对被裁的汪先生,公司应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汪先生在公司工作已经超过十年,公司同意向他支付三个月的补偿,按月结算年终奖,并可以向新的用人单位出具推荐信,如果汪先生同意就视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如果汪先生属于被裁员的对象,或者同意与公司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公司应该以汪先生离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标准支付十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汪先生则认为自己是被公司逼走的,不同意公司的补偿方案。而方明雨表示,公司有淘汰制,业绩不达标,公司有权劝退。用人单位能否适用末位淘汰制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末位淘汰不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合法理由。“末位”仅是用人单位考核劳动者的排名状况,“绩效末位”并非“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如果实行末位淘汰制度,与业绩及综合销售水平考核最末位者解除合同,则构成违法解除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了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即应当依照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所以,如果方明雨公司仅以汪先生排名末位为由辞退汪先生,而不能证明汪先生不能胜任工作,那么就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汪先生可以选择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
方明雨最后就直接摊牌,说不答应有不答应的方案,“如果不同意目前的方案,你有可能一分钱都拿不到!”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业绩不达标为由劝退可以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用人单位所谓的“业绩不达标”,在审判中,就是审查劳动者是否“不能胜任工作”。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只赋予了单位对不胜任工作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权利,并且在解除之前还要进行培训或调岗,如果培训或调岗后仍不能胜任工作才能被解除。
实践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举证比较困难,而且专业方面的能力是否达标也不是法院主观能够认定的。用人单位要想把业绩达标与胜任工作划等号的话,可以通过制定相关规章制度来规范。
所以,如果公司有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关于销售人员最低销售业绩的规定,并已经向汪先生进行了公示,那么方明雨可以拿出相关的文件和数据来说服汪先生,虽然可以避免支付赔偿金,但经济补偿金依然不能免除,因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在什么情况下辞退员工可以一分钱都不用付?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所以,对于已经工作十年的汪先生,如果没有上述情形,不管是协商一致解除,还是裁员,还是不能胜任工作解除,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都要向他支付十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金。
作者简介冯旭鹏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法官
原标题:《追剧普法|遭遇“职场优化”怎么办?来,对齐一下颗粒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