蜀山法院首例适用新规作出返还彩礼判决
安徽
2024年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新规)正式实施,蜀山法院于当天适用新规作出首例返还彩礼判决。
案件的当事人王某(男方)与李某(女方)相识一年后登记结婚。婚前,王某曾赠与李某价值9万元的钻石首饰,并向李某转款18万元,备注“彩礼”。但是小两口婚后仅共同生活2个月,就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李某回娘家居住,双方一直分居生活。王某遂向本院起诉离婚,诉请李某返还彩礼。李某对王某主张的彩礼不持异议,却不同意离婚。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婚后仅共同生活两个月即分居,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经调解无效,应当准予双方离婚。按照新规,王某给付的彩礼与本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8820元/年相比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等事实,确定被告返还彩礼的具体比例。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准予双方离婚;李某返还王某彩礼18万元,钻石首饰不予返还。
法官说法
新规的出台进一步细化了返还彩礼纠纷的裁判原则和尺度,如:衡量彩礼是否过高,可与当地居民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等因素进行对比,标准更清晰,操作性更强;另,新规对夫妻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情形,作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具体比例的规定,更加符合社情民意,对司法实践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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