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法有道丨“借”点“香火钱”可行?可“刑”!

2024-02-01 17:48
福建

“我向菩萨‘借’点钱,菩萨跟我比ok?”本以为是网络段子,没想到竟发生在现实中,“菩萨钱”可不能乱“借”!近日,闽侯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盗窃寺庙功德箱内“香火钱”的刑事案件。案情回顾被告人孙某、喻某因无稳定收入,生活拮据,看到某地寺庙人来人往,有不少人向功德箱里捐赠“香火钱”,而寺庙内无专人看管功德箱,便打起了“香火钱”的主意。2022年4月,孙某、喻某到寺庙实施盗窃,孙某进入寺庙后假意跪拜,趁四周无人之时秘密窃取功德箱内的“香火钱”,喻某则负责在门口吹哨望风,二人先后三次共偷得功德箱内现金146元。寺庙的管理人员在清点时发现功德箱里的“香火钱”不翼而飞,随即报警。孙某、喻某听到风声后开启了逃亡生活。2023年,喻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孙某得知后,于同日到公安机关投案。闽侯检察院以被告人孙某、喻某犯盗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闽侯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喻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三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二人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且二人均在前罪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不适用缓刑。故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被告人喻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同时,责令二人退赔寺庙损失。盗窃罪是指犯罪分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寺庙功德箱里的钱财是公民捐赠给寺庙用于寺庙修缮及僧侣日常开销的善款,属于寺庙所有。本案中被告人盗窃金额虽仅146元,但二人在一段时间内连续三次盗窃,属于多次盗窃,已构成盗窃罪。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财富需要靠诚实劳动创造获取,切勿心存侥幸心理,小偷小摸也够“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

第三条 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

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

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

第十四条 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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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刑庭 程宇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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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侯法有道丨“借”点“香火钱”可行?可“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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