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双11”消费维权的那些事儿

2018-11-10 14:35
陕西

今年“双11”就要到了,你是不是手又开始“痒痒”了?目前,各大电商平台已经开始预售等各种促销活动,网购达人们已“摩拳擦掌”制定年度“剁手”计划,准备届时“血拼”。但每年“双11”期间,各类违法行为骤增,如虚假打折,虚假信用评价,违法扣件、压件、退件,不执行“7日无理由退货”等。不少消费者因缺乏警惕,误入消费“陷阱”,冲动消费背后,又带来一轮“网购后悔潮”。

商家预售模式“坑”不少

典型事例:

陆先生说,去年打算尝试参与各大网店推出的预售活动,参与之后才发现简直全是“坑”,各个商家做起了“预售”,不仅规则难懂,而且设置了很多限制。

第一个陷阱是用“券”限制多,既不明示也不同意退款。第二个陷阱是预售的商品必须单独购买,无法合并订单,获得优惠幅度并不如想象的大。第三个陷阱是优惠券限制人数,又不公布名单,过程极度不透明。

消费维权温馨提醒:

电商促销时段疯狂刺激“剁手”,促销规则越来越复杂,不做足功课,很难获得较大幅度的优惠。消费者在购物时应理性,防止掉进“坑”里。

网络平台提供者要担责

典型事例:

钱先生在网络平台上经营地址标明为某保税区的商家购买了奢侈品丝巾一条,价格5860元。收到货品后通过扫二维码发现该丝巾和产品信息对不上,而且没有商品条码,在网上与卖家协商无果。于是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要求商家全额退款。根据投诉人提供的信息,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到现场检查未能找到被投诉人。

消费维权温馨提醒:

遇到这种情况,消费者该怎么办?保税区市场监管局给您支招:根据国家工商行政总局《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量暂行办法》规定,已经领取营业执照企业,应当在其网站醒目位置上公示主体身份,亮照经营。鉴于网购不在现场的特殊性,风险也相对较高,消费者网购时着重查看:一看网站经营者有无营业执照,是否合法经营;二参照网上地图,查看经营地址是否详细真实;三看到企业经营时间长短;四看企业有无自主品牌(商标);五看政府部门、相关交易平台上该企业的诚信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

促销期间谨防价格欺诈

典型案例:

李先生在某平台看到一款小家电,觉得价格优惠,就决定下单,可点击进去后发现价格不对,便向有关部门投诉。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后,对几款小家电进行抽查,发现在价格标识上确实存在问题。一款刮胡刀,其价格牌上标识“原价2080元”,旁边贴着便笺,写着“新品上市888元”。

消费维权温馨提醒:

目前各大电商平台已经开始预售等各种促销活动。回顾历年“双11”可以发现,“先涨价后打折”是不少商家惯用的销售伎俩,而这也成为消费者反映的焦点问题之一。促销过程中,商家对“原价”必须提供交易记录和票据,不能提供活动前交易票据的行为属价格违法行为。消费者购买时要货比三家,做到心中有数,对于网上一些远低于市面价的商品,消费者要留个心眼。在电子商务领域,低价是吸引消费者最有力的武器,但是低价的背后往往存在着诸多陷阱,如付款后收到的货物是低劣产品或者购买后产生额外费用等。消费者在网购时一定要理性面对各类低价商品,谨慎选择,不要片面追求低价。

保税区市场监管局提醒消费者,要警惕各种形式的“消费陷阱”,一旦发生价格纠纷或发现相关价格违法问题,可拨打12358价格投诉举报热线向价格主管部门反映。

小心误信虚假宣传或广告

典型事例:

张女士通过网上在某公司购买了一个儿童电子玩具,价格是2180元,他投诉该商家虚假宣传。张女士说:“我在购买时,看到商家宣传可以提前拍下整点付款,当天9点开始付款最前面两位免费。我是第一名付款,但是客服却称不能提前拍下,没有把钱款还给我。”张女士与商家协商未果后投诉。经市场监管局介入调解后,商家给张女士退了款。

消费维权温馨提醒:

遇到虚假宣传或广告,消费者应拿起法律武器维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消费投诉

审核/刘纯博

编辑/欢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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