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商业险是否应理赔?
酒后驾驶是一种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酒驾问题自入刑、严厉执法打击之后,因酒驾引发的交通事故明显减少,然而,一些人仍抱有侥幸心理,缺乏对法律、对生命的敬畏之心。
案情简介
2022年11月29日19时55分许,李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由西往东行驶至寿县炎刘镇炎刘街道农业银行对面时,撞上由北往南横过道路的行人郝某,造成郝某受伤。事故发生后,李某弃车离开现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李某承担全部事故责任,郝某无责任。郝某将事故发生当晚在一起聚餐的李某、姜某、吴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医疗费合计327794.88元,同时诉请为肇事车辆承保的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事故发生前李某、姜某、吴某一起晚餐,席间李某、姜某有饮酒,聚餐结束后姜某驾驶小型轿车先送吴某回家,随后姜某授意李某驾车自己在车后排乘坐,途中李某因未及时避让,导致碰撞行人郝某,造成郝某重伤。姜某是该肇事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及控制人,购车款、保险、购车合同及贷款均由姜某支付,吴某为车辆挂名登记人,且作为投保人分别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保险合同上签名。
本案争议焦点一,保险公司是否应当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责任?经审理法院认为,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存在肇事逃逸行为,且姜某、李某均有饮酒,以上行为均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保险公司仅尽到提示义务即可,本案中,吴某与该商业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时,明确约定酒驾属免责事由,根据保险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保险公司已将不负责任赔偿情形列明且加粗加黑,该条款人有投保人吴某签名知悉。因此,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争议焦点二,李某、姜某、吴某是否应当及如何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事故发生时,李某酒后驾车,而作为车辆所有人、管理人的姜某就在车辆后排乘坐,可见,本案属于二人共同侵权。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包含四个要件:1.侵权主体是复数。2.共同实施侵权行为。这里的共同包括数个行为相结合而实施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3.侵权行为与损 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4.受害人具有损害,且不可分割。虽然本案交通事故的直接肇事者为李某,但是,在姜某与李某晚上共同聚餐饮酒后,作为车辆所有人、管理人的姜某,仍让李某驾驶肇事车辆,且姜某也坐在车辆后排。故依据上述分析,符合共同侵权的认定标准,姜某与李某应对郝某的损失承担共同赔偿责任。因李某开车肇事时吴某不在车上不知情,原告要求吴某承担赔偿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法院遂判决李某、姜某一次性赔偿原告医疗费309794.88元。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郝某医疗费18000元。
法官说法
酒驾是违法行为,危害极大,勿心存侥幸,认为有保险就高枕无忧。同时,车主要管理好自己车辆,不但自己不要酒驾,也切记不要借给别人酒后驾驶,否则会承担相应责任。酒后驾驶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不但商业车险不赔付,交强险保险公司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责任人追偿。保险只为合法行为产生的风险提供经济支持,不为违法行为买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二条 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本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一条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在投保单或者保险单等其他保险凭证上,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提示义务。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明确说明义务。
文:耿朦、许克虎
原标题:《酒驾,商业险是否应理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