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丨背书人支付票据款后,如何行使再追索权?
槐法案例【2024】10
票据纠纷中,被追索人在偿付相关款项后,向其前手行使再追索权,关于再追索权的行使及金额,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呢?本期法官说法,通过槐荫法院郭元龙法官审理的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共同了解相关法律问题。

A公司作为出票人分别于2021年6月30日、2022年1月26日签发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两张,收票人均为B公司,票面金额均为5万元,承兑人分别为C公司和A公司,汇票到期日分别为2022年2月25日和2022年11月25日。汇票承兑信息处均载明:“出票人承诺:本汇票请予以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承兑人承诺:本汇票已经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汇票亦载明:可以转让。后汇票经过背书转让给D公司,因到期未能支付,D公司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B公司承担票据付款责任。判决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B公司名下相应财产于2023年5月11日被执行扣划47753.37元,6月2日被执行扣划42246.63元,6月11日被执行扣划18837.12元,共计108837.12元,包括受理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执行费用总计3120元,票据本金10万元,剩余利息5717.12元。B公司主张其有权向A公司追索,故将A公司诉至槐荫法院,请求判令A公司支付票据金额10万元及相应利息,以及A公司已支付利息5717.12元。A公司未应诉答辩。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出票人A公司应否承担责任支付原告主张的上述款项?
槐荫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规定: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出票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相关费用。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B公司作为背书人且经过生效判决确定已支付本案两张票据的票据款及产生费用,现有权要求出票人A公司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被追索人依照前条规定清偿后,可以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请求其他汇票债务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一)已清偿的全部金额;(二)前项金额自清偿日起至再追索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三)发出通知书的费用。根据上述规定,当事人已经支付的票据本金、利息,及因为代付本息产生的自清偿日起到再追索清偿日止的利息均属于追索范围。故B公司要求支付被行使追索权支付的10万元票据款及利息5717.12元,支付垫付款后利息损失,本院予以支持。最终,槐荫法院依法判决A公司向B公司支付银行承兑汇票款10万元及利息5717.12元,并向B公司支付代付票据款利息(以47753.37元为基数,自2023年5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42246.63元为基数,自2023年6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6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服判息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票据追索权是指票据当事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有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关于追索权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八条,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票据再追索权是被追索人清偿票款后,对其前手所享有再行追索的权利。关于票据利息、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执行费是否属于票据再追索权的范围,根据《票据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票据利息属于票据再追索权的范围;而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执行费属于诉讼费用,不应当包括在第七十一条“已清偿的全部金额”范围内,因此不属于票据再追索权的范围;迟延履行金系被执行人未及时履行生效民事判决负有的金钱给付义务而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亦不属于可再追索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六条
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出票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本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金额和费用。
第三十七条
背书人以背书转让汇票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背书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本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金额和费用。
第七十条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
(一)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二)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被追索人清偿债务时,持票人应当交出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
第七十一条
被追索人依照前条规定清偿后,可以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请求其他汇票债务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
(一)已清偿的全部金额;
(二)前项金额自清偿日起至再追索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行使再追索权的被追索人获得清偿时,应当交出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
撰 稿丨李文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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