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丨支持被性侵未成年人精神损害赔偿,织紧织密未成年被害人“保护网”
“我和小小她爸都是农民,平时本就没啥经济来源。自从那件事发生后,因为没钱给小小看病,我只能到物业公司当保洁,她爸也外出打零工挣钱,可是始作俑者的徐某某却至今一分钱也没有赔偿我们!”被害人张小小(化名)的母亲来法院递交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请求判令被告人徐某某支付其女儿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经济损失时向承办法官哭诉道。
案情回顾
被害人张小小(案发时16周岁)是西安市某高中学校的学生,和被告人徐某某是普通朋友关系。2023年5月5日,两人相约前往河南老君山游玩,途中徐某某以开车疲乏为由要求在商州城区休息一晚,张小小没多想就同意了。次日凌晨1点左右,徐某某驾车驶入商州城区,二人入住一宾馆。凌晨3时许,徐某某采用嘴咬张小小胳膊,手勒张小小脖子等方式,意欲与其发生性关系,后因张小小呼救未能得逞。另查明,2023年2月14日,张小小被西安交通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初步诊断为偏执状态。同年8月9日,被西安市精神卫生中心诊断为抑郁状态。2023年7月至8月,张小小因上述疾病花医疗费3138.31元。案发后张小小多次因病向学校请假,请假时间累计超过三个月。
本案审理过程中,张小小向商州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主张徐某某支付其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16738.31元。同时,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书面支持附带民事诉讼。
判决结果
商州法院认为,徐某某强行意欲与张小小发生性关系,致使张小小遭到侵害后多次就医治疗,无法正常上学,向学校请假时间累计达三月以上,亦不能正常参与社会活动。张小小是未成年在校学生,心智发育尚不成熟,对三观、两性关系的认识均未定型,性侵害行为不仅会造成其名誉贬损,更可能在精神层面给其带来长伴一生的痛苦。该案发生后,徐某某未给予张小小任何经济赔偿,徐某某支付张小小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更能体现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因此张小小提出精神损害赔偿应予支持,综合考虑被告人的行为方式、经济能力以及对张小小的伤害程度,酌情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最终,商州法院以被告人徐某某犯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并赔偿张小小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经济损失共计16483.31元。该案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判决目前已生效。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3月1日起实施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75条第2款规定,因受到犯罪侵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这里将原《刑诉法解释》中规定的“不予受理”修改为“一般不予受理”,从上述规定来看,不排除有特殊情况的刑事案件要求被告人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83条的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刑诉法解释》的上述修改,也是对民法典侵权编中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回应,表明在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
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关乎亿万家庭的幸福安宁,作为肩负未成年人保护职责的司法机关,商州法院将继续能动履职,在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的同时,对未成年被害人给予最大限度的司法保护,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兼顾权益保护和人文关怀,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全力织紧织密未成年被害人“保护网”,让曾陷雾霾的“花朵”们充分感受到法治阳光。
作者:青媒工作室 杨文贞
原标题:《以案说法丨支持被性侵未成年人精神损害赔偿,织紧织密未成年被害人“保护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