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出资给子女买房,是赠与还是借款?
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与妻子李某育有两子:长子张某甲,次子张某乙,两子均已成年。张某、张某甲、张某乙各自在酉阳县某村修建了房屋。2022年,因城市建设开发需要,张某、张某甲、张某乙的房屋均被纳入拆迁范围,张某获得了拆迁补偿款250万余元。房屋拆迁后,次子张某乙欲购买房屋,但因其拆迁补偿款尚未拨付下来,于是张某代张某乙支付了购房款132万余元,并转账给张某乙10万元用于房屋装修。房屋装修完毕后,张某与妻子李某随张某乙居住在房屋内。
而后,长子张某甲获得拆迁补偿款260万余元,次子张某乙获得拆迁补偿款306万余元,张某甲的拆迁款由张某代为领取。之后,张某向张某甲转账327万元用于偿还张某甲公司及个人的借款,同时代张某甲支付了14万元其他款项。后张某要求张某乙偿还购房和装修款142万元,张某乙则认为拆迁款属于家庭共有财产,张某的行为属于赠与,张某认为自己的行为属于垫付行为,双方产生争议,故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酉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判决被告张某乙向原告张某返还借款71万余元。
法官说法
本案中,案涉被拆迁的房屋系张某在外务工后自行修建,虽然未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但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一条之规定,张某因修建房屋的事实行为设立了物权,房屋被拆迁后,相应的拆迁款亦应当属于张某夫妇的财产。张某乙未举证证明自己在修建该房屋中有出资行为,故对张某乙认为属于家庭共有财产的理由不予采纳。
张某主张为张某乙出资购房及装修的行为属于垫付行为,垫付行为实质上是一种临时性的资金出借行为。在诉讼过程中,张某自认垫付的142万元中的71万元为赠予,不要求返还,法院予以支持。另外的71万元虽然没有出具借条,但是双方系父子关系,存在特殊身份关系,不能苛责张某提交借条来证明,而应当从当事人的经济能力、交易习惯等情形进行综合判断。张某与张某乙各自修建了房屋并均已征收,张某乙获得补偿款306万元,购房及装修花费142万元,其获得的拆迁款能够支付其购买房屋的价款,在购房时因拆迁款暂未入账故向张某借款垫付的行为符合常理;其次,张某乙陈述的父母给哥哥多少就给自己的多少的意见,结合银行流水来看,张某甲获得拆迁款260万元,张某代张某甲领取后为张某甲还款了80万元左右,张某赠与张某乙71万元也符合陈述;再次,张某夫妇一直无固定工作,除拆迁款外张某并无其他固定收入,如果将张某支付的款项全部认定为赠与,加上支付给张某甲的款项,张某几乎已经倾尽其所有财产,客观上会导致张某夫妇生活困难。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该义务是法定义务,不应当附加条件,对张某乙以张某夫妇至今仍与张某乙一起居住为由认为案涉款项全部属于赠与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综上,应当认定张某为张某乙买房及装修支付的71万余元为临时出借资金的行为,遂判决张某乙予以返还。
法官寄语
在我国现实国情以及安居乐业的传统观念影响下,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的现象较为普遍,但作为子女应当常怀感恩之心,不可将父母的帮助视为理所当然的“赠予”。因父母与子女之间存在特殊身份关系,大部分父母出资给子女买房时往往不会将资助明确为借款而要求子女出具借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会根据家庭的经济能力、交易习惯等综合判断。为了避免发生纠纷,父母在出资时应对出资性质进行明确表示,亦可以要求子女出具借条等凭据,子女应当理解并积极主动配合。
文:民二庭 杨迪
(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原标题:《父母出资给子女买房,是赠与还是借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