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丈夫昏迷,妻子起诉在医院照顾的公公、婆婆侵害其监护权并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法院会怎么判?

2024-01-09 18:09
山东

小李与小王系夫妻关系,王某某和赵某某系小王的父母。小王颅内出血,经法院确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小李为小王的监护人。在小王住院康复期间,小王的父母将小王进行了转院治疗。

小李一纸诉状诉至法院,状告小王的父母阻碍其行使监护权,严重影响了小王的身体康复,要求法院判令王某某和赵某某立即停止阻碍小李对小王行使监护权的行为,配合小李将小王转院至北京某医院,并支付小李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

小王的父母大喊冤枉,称小李所诉与事实不符,小王在京住院期间,小李探望陪护次数有限,全是其二人贴身照顾,拼尽全力毫无所求的照顾自己的孩子,而小李却不支付小王康复费用,私自转移巨额财产,斥资过百万装修房产。结合小王的康复情况,保持现状是对小王最大的保护,也是实现小王利益最大化的行为,请求法院驳回小李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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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法定监护人顺序的规定并不排斥被监护人的父母基于亲情自愿履行照料责任。本案中,在小王因患病被鉴定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虽经法院指定小李为其监护人,但根据其病情需要长期在医院进行康复治疗的情形下,本着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王某某、赵某某与小李同样作为小王的至亲,自愿悉心照顾小王的饮食起居,并无不妥。患者在哪家医院进行康复治疗不仅涉及到专业诊断,亦与公民人身权相关,不宜由法院判决确定,小李要求法院判决小王之父母配合其将小王转院至北京某医院,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小王之父母将其子小王转院治疗,随后告知小李,小李亦前往医院探视,并未给小李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故小李主张的1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驳回了小李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小李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现代社会最基本的构成仍然是千万个家庭,诸多现代社会公共道德理念如责任、忠诚、公正、亲情等需要在家庭中涵育,中国家庭仍注重言传身教,重视感恩、尊老、爱幼、互助等良好道德品行的传承,由此形成的优良家风构成了社会风气的底色,为公民道德建设提供了有力支撑。家庭美德是凝聚亲人关系的纽带,是公民道德养成的摇篮,每个人均应本着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的原则,互相理解,互相帮扶,共同协商,共同创造良好的家庭环境,这样才能构建文明、和谐的社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编写人

慕学婷

莒南县人民法院民一庭 五级法官助理

原标题:《【法官说法】丈夫昏迷,妻子起诉在医院照顾的公公、婆婆侵害其监护权并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法院会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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