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你说法丨二手车交易中因卖方轻微违约,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吗?

2024-01-08 18:28
重庆

在二手车买卖中,卖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办理过户手续,买方能诉请解除合同吗?近日,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认为被告已履行主要合同义务,且违约系显著轻微,驳回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请,仅判决被告支付违约金2000元。

2022年12月,赵某与蔡某签订《汽车转让(买卖)协议》,以17.5万元价格购买了蔡某名下一车辆。协议中约定,若蔡某未按约定提供过户证件手续致使车辆不能过户,须无条件全额返还购车款;蔡某在2023年1月13日前提供该车一切过户手续,并协助赵某办理过户等手续,如一方违约将处总价20%的违约金。后赵某向蔡某文(与蔡某系兄弟关系)支付购车款17.5万元,并接收车辆。

2023年1月3日,蔡某文向银行申请车贷提前还款和解押手续。同月20日,银行办理解除抵押手续,将机动车登记证书邮寄给了蔡某。后蔡某告知赵某可以办理过户手续。然而,赵某以蔡某超过约定办理时间,不同意继续履行合同,要求退车还款。蔡某认为其一直在积极履行合同,因为银行拖延办理抵押手续才导致时间延误。

双方争执不下。后赵某将蔡某、蔡某文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赔偿违约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同解除权的立法价值取向是相关主体间的利益平衡,当合同严守原则可能导致当事人利益严重失衡时,法院可基于诚信原则来确定合同应否解除。本案中,被告超过约定期限才可办理过户手续,系违约,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但本案合同实质是车辆买卖合同,被告已于第一时间将车辆交付原告,履行了主要合同义务,而办理过户手续是车辆买卖的附属义务,不影响其合同目的的实现。其次,被告一直在促成车辆过户,及时还清贷款并要求银行办理解押手续,并在约定时间7日后就可以完成过户。故被告蔡某的违约行为显著轻微,未造成原告重大损失。综合以上因素的考量,根据诚信原则加以判断,应限制原告赵某行使合同解除权。

对于违约责任,协议约定一方违约将处总价20%的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请求予以适当减少。本案中,原告赵某未提供延迟过户造成损失的依据,被告认为违约金过高请求调整。故法院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酌定违约金2000元。

综上,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诚实信用是社会公众的基本道德规范,亦是市场主体经济往来的道德底线,也是民法典基本原则之一,对合同的缔结、履行、解除等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应当受到诚实信用原则的约束。由于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和实际后果都较为严重,为更好的促进交易,保护交易安全,一方面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解除条款需尽量明确、合理;另一方面当事人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在对方显著轻微违约未影响合同目的实现时,解除权人不得滥用合同约定解除权,随意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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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稿丨邹金燕

编辑丨合川法院新媒体工作室

原标题:《“合”你说法丨二手车交易中因卖方轻微违约,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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