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被执行人“执行不能”怎么办?→执行转破产
企业被执行人“执行不能”怎么办?
→执行转破产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什么是“执行不能”?“执行不能”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穷尽现有的各种执行措施和手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对被执行人财产强制处分后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从而无法实现或无法全部实现申请执行人债权的情形。
“执行不能”虽然在形式上表现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未能最终实现,但其本质上属于应由申请人自主承担的商业风险、交易风险和法律风险。因此,我们在日常生产经营中应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合理规避风险,避免权益受损。
“执行不能”的表现有哪些?
一类是自然人债务,被执行人因自身年老、疾病、贫困等确无履行能力导致案件终结本次执行或终结执行;
另一类是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执行人不再经营、关门倒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这类案件可以通过“执转破”机制导入到破产程序。
下面来看一则典型的
涉企业被执行人“执行不能”案件
案情简介
申请执行人华某某与被执行人苏州某文化传媒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一案,经苏州市相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工资1310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法院通过线上网络查控系统及线下查人找物未能发现被执行人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被执行人早已不在经营,其法定代表人也去向不明,最后法院告知申请执行人调查结果,并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依法作出终结该案执行程序的裁定。后续,苏州某文化传媒公司有多起作为被执行人陆续执行立案。经本院执破融合团队识别,认为该公司已明显资不抵债,具备破产原因,在征求申请执行人同意后,将被执行人移送破产审查。
破产程序中,经管理人再次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清偿财产,但因被执行人股东未能实缴出资到位,管理人已经预备提起诉讼追缴出资,目前该破产案件正在审理中。法官说法
“执行难”与“执行不能”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能混淆。“执行难”是指被执行人本身具有履行还款义务的能力,但因为种种原因无法执行的情形,更多地聚焦在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上。而本案属于典型的“执行不能”。该案目前不能得到有效清偿,系因被执行企业本身丧失清偿能力导致,被执行人早已不再经营,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在穷尽执行手段之后仍无法执行到位。
对于这类企业被执行人,法院将通过“执破融合”机制,将被执行企业转入破产程序,由管理人对破产企业财产进行全面的清查,并追缴未出资到位的股东出资用以清偿债务,通过破产清算程序让被执行人企业有序退出市场。
供稿丨执行局
编辑丨居丹丹
核发丨王 刚 丁莉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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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企业被执行人“执行不能”怎么办?→执行转破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