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000多件涉老民事案件看如何“司法护老”

2018-10-30 17:30
上海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静安法院)一直秉承“司法护老”理念,始终贯彻“关怀、延伸、交流”宗旨,根据老年人特殊的生理、心理特点,努力探索办案新路,积极做好涉老民事案件的审判与调解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近日,上海静安法院发布涉老民事案件审判白皮书,通报该院2017年10月至2018年9月涉老民事案件审判情况。

一、涉老民事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涉老民事案件审理情况

2017年10月1日到2018年9月30日,上海静安法院受理涉老案件1378件,较2016年10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的1236件增长11.5%;结案1385件,同期结案率为100.5%。

从案由类别来看,受理的1378件案件中,合同类纠纷804件,权属、侵权类纠纷355件,婚姻家庭类纠纷175件,特别程序类案件44件。合同类纠纷和权属、侵权类纠纷数量依然突出。

其中,收案数量前几位的案由分别为民间借贷纠纷、离婚纠纷、相邻关系纠纷。

从结案方式来看,2017年10月1日到2018年9月30日,判决435件,占31.4%;调解337件,占24.3%;撤诉(含特别程序撤回申请)528件,占38.1%;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55件,占4.0%;其他结案方式30件,占2.2%(其中裁定驳回起诉21件,罚款决定2件,终结7件)。涉老民事案件调撤率达到62.5%。
(二)老年人涉讼情况

从老年人的诉讼地位来看,在2017年10月至2018年9月受理的1378件涉老民事案件中,老年人仅作为原告参加诉讼的为629件,占45.6%;老年人仅作为被告参加诉讼的为311件,占22.6%;老年人仅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为2件,占0.1%;涉案双方均有老年人的案件为436件,占31.7%。

从当事人年龄层次来看,低龄老人参与诉讼比例较高。在2017年10月至2018年9月受理的1378件涉老民事案件中,涉及60-69岁老年人的案件为1058件,占76.8%;涉及70-79岁老年人的案件为251件,占18.2%;涉及80岁以上老年人的案件为69件,占5%;其中最高龄当事人为100岁。

二、涉老民事案件的特点

及典型案件类型分析

(一)涉老民事案件的特点

1.案件类型多元化,新型案件频出现

随着老年人生活品质的提高,参与社会活动的方式也越来越多元化,致新类型案件增多。2017年度,涉老民事案件中新类型案件大量涌现,审理难度也不断增大。

经分析,新类型案件之“新”,集中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纠纷引发渠道“新”。如2018年上海静安法院审理的两起网络购物合同纠纷,均因“双十一”期间电商举办整点下单送iPhoneX三年使用权活动引起;审理的多起买卖合同纠纷涉及到电视购物、电话抢购等新型购物渠道。

二是涉诉标的物“新”。如涉及购买艺术藏品、老年人保健品等不同于传统买卖标的物的案件数量有上升趋势。

三是老年人精神需求“新”。出现老年人前往上海静安法院主张祭奠权等特殊人格权的案件。

四是投融资渠道“新”。如老年人将闲置资金用于投资理财,或者将自有车辆出租以收取租金等情况引发纠纷。

2.投资渠道多元化,涉老理财案件多

2017年度涉老民事案件中,民间借贷纠纷占631件,其中,通过中介撮合签订借贷合同的案件不乏少数,该类案件中出借人主要以赚取利息收益为目的,因此具有类似理财的性质。以2018年7月为例,当月受理案件205件,其中民间借贷纠纷123件,而不同于传统民间借贷模式的P2P案件在7月份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中占了13件。

民间投资理财类纠纷较多,一方面是由于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老年人手边闲散资金也越来越充裕,很多老年人选择将资金用于理财或出借给他人赚取利息收益。以民间借贷为例,作为民间传统的融资手段,民间借贷因其便利性、快捷性而广受投融资者特别是老龄投融资者的青睐,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老年人银行信贷资金不足的矛盾。

但是,近年来,在银行贷款限制、社会诚信缺失以及老年人不懂法、不知法、盲目追求高额利息的背景下,民间借贷呈现出纠纷数量上升快、借款人送达难、案件事实认定难、案件判决执行难、借贷表现形式多、标的额增大等特点,给法院审理带来了新的难题。

此外,近年来出现个人专业放贷或者有专门的中介公司居间运作进行放贷,P2P等新兴融资平台兴起,民间借贷呈规模化、隐蔽化,借贷利率偏高的特点。现实中高额揽息、预先扣息的行为大量存在,或者高额利息以逾期利息、违约金或重新出具借条的形式存在,民间借贷以更隐蔽的方式规避法律。除了民间借贷以外,还存在不少通过车辆租赁、委托理财等方式进行投资的纠纷,老年人投资行为较活跃,投资理财类纠纷较多。

3.相邻关系矛盾深,邻里纠纷占比大

2017年10月至2018年9月,受理涉老相邻关系纠纷共计105件,占涉老民事案件受理数的7.6%,相邻关系纠纷持续居高;纠纷引发的主要原因为漏水、搭建、改变承重结构、走廊堆物、改变入户门开启方向等。

静安区作为上海老城区,住房密度相对较大、居住空间相对有限,尤其在一些老式里弄,邻里之间更容易发生纠纷和摩擦。此外,因相邻关系与日常生活紧密相关,故虽然诉讼标的额一般较小,但当事人双方常常矛盾尖锐,冲突很难调和。如涉老审判团队受理多起邻居间互为原、被告的案件,多因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愤而起诉,给纠纷化解增添难度。

此外,相邻关系纠纷的审理程序大多耗时较长。如因漏水引发的纠纷,可能涉及到漏水原因鉴定、修复方案鉴定以及受损范围评估,不仅耗时较长,也给当事人带来较大经济成本。又如新房装修时,为扩大使用面积,很多家庭会选择在墙体上进行装修装饰,甚至移除墙体,一旦涉及到承重墙,往往需要对房屋的承重结构做鉴定。就执行而言,因判决主文常会涉及到对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改造、修复、拆除,义务人又往往不愿意配合,故生效判决的执行比较困难。

4.老人磕碰较常见,人身损害赔偿多

2017年10月至2018年9月,受理涉老人身损害赔偿类纠纷共计73件,占涉老民事案件受理数的5.3%。其中,在巴士等公共交通工具上因突然刹车或起动造成人身损害的赔偿纠纷为11件;在敬老院、养老院等医养结合机构遭受人身损害引发的纠纷为2件;因旅游活动造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为7件;因肢体冲突致人身损害引发的纠纷为25件。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依旧突出。

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老年人的生理特点较特殊,因自然衰老导致身体灵敏度和反应能力、抵抗力、恢复能力较差,老年人极易受到伤害,且后果往往比年轻人严重;

二是随着近年来老年人经济条件逐渐变得宽裕,参与社会活动的途径增多,积极性也提高,导致原来一些“足不出户”的老年人越来越频繁参加旅游、健身、购物等活动,风险因素增多;

三是部分服务提供者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或损害发生后未能及时、有效减少损害的扩大,如公交车司机在未提醒乘客的情况下突然起动或制动,一些公共场合地面湿滑致老年人摔倒受伤,发生伤害后未能采取及时有效救助措施等。

(二)典型案件类型分析

1.民间借贷纠纷

2017年10月至2018年9月,受理涉老民间借贷纠纷631件,近年来,此类纠纷在数量上呈上升趋势。实务中发现,该类案件除了借款人送达难、案件事实认定难等情况外,还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老年人举证能力比较弱。因老年人法律知识相对欠缺,证据意识、风险意识不强,导致完成证明责任比较困难;又因民间借贷的资金大多属于民间自有闲散资金,或金额较小,借贷双方又多为熟人关系,故借贷行为在形式上具有简单性和随意性,一旦款项得不到偿还,出借人就面临举证困难的风险,集中表现在:借贷双方不签订借条或书面协议,或仅仅由借款人出具一张内容简单的借据;借款合同或借条不规范,未约定利息、借款期限、还款方式等;款项交付以现金交付的形式,没有相应银行转账凭证或者取款记录等;对担保的约定不明确,如约定以一本房产证作为抵押等。

从借款人的角度讲,因证据意识薄弱导致借款人承担举证不利后果的情况也屡有发生,集中表现在:借款人用现金还款,而未将出借人处的借条作废,出借人凭原借条起诉借款人要求还款,而借款人无法证明自己已经还清借款;出借人从银行取出现金后当场收回部分作为预先扣除的利息,借款人要求以扣除利息后的金额作为借款本金来计算却无法证明。此外,很多案件中被告的消极应诉、拒不参加庭审、放弃举证质证权利,导致这类纠纷案件事实认定更为困难。

二是款项支付形式多。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尤其是手机APP的普及,涉老审判团队受理的涉老民间借贷案件中,出借人交付钱款的方式变得多样化,除了传统的现金交付或者银行转账方式外,通过微信或支付宝转账的情形尤为普遍,甚至出现通过刷出借人信用卡、交付支票等形式交付钱款的方式,款项支付形式多样化。

三是借贷陷阱形式多。近几年,“套路贷”陷阱在媒体宣传中频频出现。“套路贷”,即以“借款”为名,行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之实。不法人员以虚假宣传、降低贷款门槛、隐瞒实际资费标准等手段,诱导被害人陷入“借贷”陷阱,并以各种非法手段或者虚假诉讼等方式催讨债务,非法占有被害人合法财产。

此类行为的主要特征为:(1)以民间借贷为名,签订借款合同和房地产抵押合同;(2)制造银行流水痕迹,造成借款人取得合同所借全部款项的假象,但事实上借款人只取得了很少的款项;(3)采用隐匿不见等方式促成借款人违约,并以此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虚高借款”和高额的“违约成本”;(4)在借款人无力支付的情况下,介绍其签订新的虚高的借款合同,用于偿还上一个合同的债务;(5)通过诉讼方式获得胜诉判决,侵占借款人财产。

“套路贷”作为一种隐蔽性极强的新型犯罪,披着合法外衣,整个骗局环环相扣。因不法人员提供的证据在形式上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借款人的证据比较薄弱,故不法人员往往能通过胜诉判决实现侵占被害人财产的目的,最终导致受害人倾家荡产,社会危害极大。如遇“套路贷”,借款人应尽可能保存好相关证据,尽快寻求法律途径维权。

此外,近几年兴起借贷双方通过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完成借贷的互联网金融模式(即P2P网络借贷)。互联网金融作为金融创新产品,一方面为借贷双方提供更加迅速便捷的投融资渠道,另一方面也存在较大风险。就平台而言,投资者需警惕平台是否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和非法经营罪;就出借人而言,需仔细审查借款人的资信和还贷能力,警惕高额利息回报下的陷阱。

2.涉旅游民事纠纷

近年来,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外出旅游的老龄人口大幅增长,旅游成为人们充实休闲时间的最佳选择之一。与此同时,涉及旅游的纠纷也日渐增多。涉旅游民事纠纷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因旅游经营者实际提供的服务与旅游合同的约定不符引发的违约之诉,多见为旅游合同纠纷;另一类是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遭受人身、财产损害引发的侵权之诉,主要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涉旅游民事纠纷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批量案件多,矛盾易激化。以2017年1月至12月上海静安法院审结的229件涉旅游民事案件为例,同一家旅游经营者在多个案件中作为被告的批量案件为180件,占涉旅游民事案件的78.6%,其中,因旅游经营者经营问题导致未能成功出行的批量案件占139件。批量案件的增多与如今信息化时代下的通讯便捷化有较大关系。

一方面,旅游公司可在网络上发布旅游产品,受众面更广,在信息不对称的网络环境下,旅游者极有可能因价格低廉、夸大宣传等因素选择管理水平低下的旅游经营者,甚至陷入诈骗陷阱,一旦旅游经营者“跑路”就会引发大量批量案件。

另一方面,通讯便捷化也为旅游者集体维权提供了便利。很多旅游者自发在网上组成维权集体,通过即时通讯等方式保持联系和沟通,并相约同时来法院立案,致一段时期内批量案件数量骤增。

二是诈骗陷阱多,维权难度大。一些不法旅游经营者以旅游组团费、出国保证金等名目骗取旅游者钱款后卷款潜逃,甚至有不法人员私刻旅游经营者的印章、冒用旅游经营者的名义,以组织旅游的方式骗取钱款。此类案件中旅游者维权往往比较困难。

三是涉旅游辅助服务者案件中,责任认定难。实践中,旅游经营者往往将交通、住宿、饮食、游览等事项交由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若在旅游辅助服务环节出现纠纷,现行法律规定一方面为旅游者提供请求旅游经营者承担违约责任的保护途径,另一方面为旅游者提供请求旅游辅助服务者和旅游经营者承担侵权责任的保护途径。就后者而言,旅游者可向旅游辅助服务者主张侵权责任,同时也可向旅游经营者主张未尽谨慎选择义务的补充赔偿责任。

然而,如何认定旅游经营者是否尽到谨慎选择义务,该义务是否仅限于“选择有合法资质的辅助服务者”,在实践中存在比较大的争议。此外,因旅游辅助服务涉及交通、住宿、饮食、游览等方面,故认定旅游经营者是否尽到谨慎选择义务也需要根据服务者的不同而有所区别,给案件审理带来较大难度。

此外,涉损害赔偿案件中往往涉及对旅游经营者是否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进行认定。一般而言,是否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应参照善良管理人的标准进行判断,但因旅游活动和旅游者的多样性,安全保障义务的认定因个案的不同而存在差异,给法院审理案件带来难度。

如针对特殊群体(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的安全保障义务标准应高于普通人的标准,针对不同的旅游活动(登山、潜水等)的安全保障义务标准也应高于普通旅游活动的标准。又如,在涉及到第三人侵权的情况下,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责任如何承担、如何判断旅游者自身对损害结果有无过错,这些问题在审判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

3.涉老监护问题

审判实务中,涉及老年监护的情况主要有两类:一类是特别程序案件,也就是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或者有监护资格的人员之间发生争议要求指定、变更、撤销监护人的案件;另一类是普通涉老民事案件中出现的与老年监护有关的问题。

经分析,涉老监护存在以下几类问题:

一是共同监护人之间的冲突问题。现行法律规定并未限制指定监护人的人数。为避免家庭矛盾,或本着多人监护可以相互照应的初衷,居委会以往在指定监护人时,常会同时指定两人或三人作为共同监护人。

然而,实践中,多人监护的场合下监护人之间易产生冲突,这种冲突或起因于相互间在被指定为监护人之前就早已存在的矛盾,也可能是为了更好地为自己谋求利益,其后果是极易损害被监护人的利益。

实践中,常可见监护人之间互相指责,批判对方的决定,或未与其他监护人商量就将被监护人从一个养老院带到另一个养老院,甚至将被监护人藏匿、不让其他监护人接触等。这些都不利于被监护人利益的保护。

但从另一方面而言,若仅指定一名监护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也可能对其是否履行监护义务提出质疑。因此,多人监护如何协调、单人监护如何监督,这都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是指定监护程序的启动。现行法律规定确认行为能力案件、指定监护案件应由当事人的近亲属、利害关系人等向法院申请,并承担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费用。然而,司法实践中有些老人的子女不愿意出面申请,利害关系人因利益关系不认可老人有行为能力障碍,唯有主审法官凭借办案经验判断出老人不具有完全的诉讼行为能力。然而,法律并未赋予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特别程序的权利,必须有申请人出面才能启动,导致案件审理陷入僵局。

现《民法总则》已经废除了原工作单位担任监护人的条款,而将更多的权力交给了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等组织,但总体来说,有关组织、单位出面要求解决监护问题的还在少数。随着我国独生子女一代的年龄增长,亟需对指定监护程序的启动和费用的承担作出更细致的规定,以应对将来可能爆发的孤老监护问题。

三、对加强老年人权益保护的建议

(一)加强行业监管,规范市场秩序

针对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频频对老年人实施诈骗行为的情况,如以低价诱惑骗取老年人旅游费用和保证金、购买艺术藏品,或以高额收益为诱饵骗取老年人养老钱,甚至诱使老年人购买名不副实的天价保健品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定期开展整顿活动,加大对企业和个人的监管力度,完善产业的管理体制,严格控制行业市场准入门槛,坚决取缔以“旅游费”、“保证金”、“贷款中介”、“生物科技保健”等名目实行诈骗行为的公司。

同时,设立经营者信用体系,加强失信惩戒制度,约束失信行为,提高失信经营者经营服务不良信息记录的曝光力度,让其接受社会监督。

此外,加大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力度,杜绝其步入诈骗老年人养老钱的不法之途。

(二)完善监护制度,解决老人“后顾之忧”

一是完善指定监护制度的相关规定。我国独生子女一代的年龄日渐增长,将来“失独老人”进入高龄阶段后,该部分老年人的监护问题亟待解决。此外,当出现有些老人的子女和利害关系人不愿意出面申请,或因老人年迈体弱不适合当监护人的情形下,指定监护程序的启动问题也应进一步明确。对此,希望有关部门制定新的工作流程规范,对于程序的启动、费用的承担等具体操作问题作出更细致的规定,以便这部分老年人“老有所依”。

二是提高意定监护的公众认知度。根据《民法总则》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因意定监护在国内属于新的监护制度,很多老人因缺乏法律知识,知道该制度的人并不多。因此,建议有关部门加强对意定监护的宣传报道,让更多的老年人知道该项制度,在自己意识清楚之时选择自己意愿的个人或者单位担任其监护人。同时,我们也建议公证处增设监护协议这一公证内容,或者在老年人办理遗嘱公证时提醒他们可以同时办理选择监护人的公证,提供相关格式化文本,帮助更多的老年人维护自己的权益。

三是明确监护人的监管机制。目前而言,监护人的制约主要来自道德约束。根据《民法总则》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有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或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其监护人资格将被撤销。实践中,部分监护人超越监护权限、违背被监护人意志,擅自处分其财产或实施其他行为的情况屡见不鲜。我们建议对监护人的职责予以明确,如可要求监护人定期公布被监护人的生活安排、财务账目,披露财产管理情况,对监护人进行监督、管理和制约,最大化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

(三)探索多元纠纷化解机制

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既需要从监管层面和老年人自身作为市场主体方面做好防范工作,也需要在矛盾产生后及时有效化解纠纷。现行法律规定了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的纠纷解决方式,从法院受理的涉老民事案件来看,大多是因为纠纷在协商、调解阶段未得到妥善处理,最终只得诉诸法院。我们建议从以下角度探索纠纷解决机制:

一是加大相关法律的宣传和执行力度。司法实践表明,很多诈骗行为是由于行为人不知法、抱有侥幸心理造成的,以“套路贷”为例,有部分实施“套路贷”行为的人员误以为这是钻法律空子,是合法行为,然而,此类行为虽然在形式上看似披着合法的外衣,却难以掩盖违法犯罪之实。对此,我们建议加大相关法律的宣传和执行力度,甚至可利用电视媒体、微信公众号、手机APP等新途径扩大法律宣传,明确法律责任意识,对违反法律规定从事相关行为的坚决予以震慑和打击。

二是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作用,提高纠纷调解的专业化水平,实现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结合,妥善化解纠纷。积极开展人民调解员培训,解决地区老龄工作干部和人民调解员的需求,通过分析典型调解案例、介绍优秀调解方法、探讨疑难复杂案件,定期与调解员展开交流,提高调解员的业务素质,畅通法院与人民调解队伍之间的沟通渠道。

三是审理过程中为老年人开通“绿色通道”,保障老年人通过快捷方式行使诉权,对简易案件做到尽快立案、尽快处理、尽快执行,减少当事人诉讼成本,快速有效化解纠纷。同时,加大对老年人的举证指导,积极提供帮助,提高老年人应诉、参诉能力,对老年人自行取证确有困难的,审判人员可根据案件审理需要,视情况依职权调取相关材料,尽可能减少因老年人生理劣势造成的客观诉讼能力不对等。

(四)营造家属关怀老人的良好社会氛围

近年来,针对老年人的各种骗局一直层出不穷,一些心怀叵测之人将目标瞄准了对理财、保健等有需求、又不深谙其中门道的老年人。一些投资公司惯常的欺骗手段是施以小恩小惠、对老年人嘘寒问暖,突破老年人的心理防线,因为老年人在被关心、被理解的心理需求获得满足后,会更容易相信他人;或利用老年人常感孤寂的心理,组织各种社会活动,为老年人搭建一个社交平台,在获得老年人信任后,再吸引他们购买其理财产品。对此,我们建议营造一个老年人心理需求得到充分满足和尊重的良好氛围,倡导家属积极与老年长辈沟通,做到真正关心父母,让老年人的困惑有疏导之地,精神有寄托之处,防止上当受骗,有效维护老年人权益。

二〇一八年十月

上海静安法院开展

涉老审判延伸工作掠影

2018年2月,上海静安法院老年庭(现为涉老审判团队)前往静安区蝴蝶湾敬老院、乐宁老年福利院开展“送法面对面”活动,就老年人普遍关注的问题提供法律咨询、宣传法律知识,并就老年人日常生活护理、人身伤亡风险防范等方面与敬老院工作人员进行深入沟通交流。
2018年2月,上海静安法院老年庭(现为涉老审判团队)前往静安区共和新路街道举办“智慧理财,防范伴你行”普法讲座,就近几年矛盾较突出的民间借贷、互联网金融、委托理财等涉老理财类案件中的风险防范提出一些建议。

来源|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邱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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