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抓三促·铸忠诚警魂】多次盗窃矿区无人看管机器设备 可真“刑”

2023-12-27 18:08
甘肃

每样东西都有它的主人

不管你知不知道主人是谁

不是你的东西 就不该拿

但有人就抱着侥幸心理

先拿了再说!

12月25日,景泰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一起盗窃案。以盗窃罪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以盗窃罪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上述两被告人均表示真诚认罪悔罪,服判不上诉。

审理查明盗窃犯罪事实

第一次盗窃:2022年4月底,被告人王某某发现景泰县某冶金有限责任公司位于景泰县草窝滩镇于家窑大阴洼矿区无人看管,产生盗窃该矿区的十二间彩钢房的想法,在网上联系了废品回收人员委托工人来到矿区拆除了十二间彩钢房。被告人王某某以7520元的价格将十二间彩钢房销售给废品回收人员。经景泰县发展和改革局认定被盗十二间彩钢房价格为56358元。

第二次盗窃:2022年6月初,被告人王某某发现甘肃省某矿业有限公司位于景泰县上沙沃镇李白茨水古墩子沟矿区长时间无人看管,使用事先准备的工具盗窃了该矿区四十米铜芯电缆线,以21000元的价格销售给回收人员。经景泰县发展和改革局认定被盗四十米铜芯电缆线价格为17976元。

第三次盗窃:2022年9月中旬,被告人王某某发现景泰县某冶金有限公司位于景泰县上沙沃镇营盘水矿区无人看管,与被告人王某驾车将该矿区生产线放置的一台三相异步发电机、一套气动黄油枪(含空气压缩机)、一台风冷电焊发电机拉到兰州市城区的废品回收站以9000元的价格出售。经景泰县发展和改革局认定被盗一台三相异步发电机、一套气动黄油枪(含空气压缩机)、一台风冷电焊发电机的价格为10313元。

第四次盗窃:2023年3月19日,被告人王某某发现景泰县某矿业有限公司位于景泰县寺滩乡古墩子矿区无人看管,联系了兰州新区废品回收人员到该矿区回收钢材,与被告人王某驾车将废品回收人员委托的工人引领至该矿区将该矿区一块钢板、二片筛片、三片筛网以4500元的价格销售给废品回收人员。经景泰县发展和改革局认定被盗一块钢板、二片筛片、三片筛网的价格为12387元。

第五次盗窃:2023年3月底,被告人王某某发现景泰某矿业有限公司位于景泰县上沙沃镇李白茨水水泥用配料黏土矿区无人看管。4月1日,被告人王某某雇佣一辆随车吊将停放在该矿区一台三相交流同步发电机、两台崭新空压机、一台(力韩牌)破碎锤盗走,在景泰县物流园雇了一辆货车将盗窃所得的一台发电机、两台空压机拉到兰州新区废品回收以5500元的价格出售,后又将盗窃所得的一台(力韩牌)破碎锤拉至兰州西高速路口以9500元的价格出售。被告人王某驾车陪同被告人王某某进行盗窃活动。经景泰县发展和改革局认定被盗两台空压机和一台三相交流同步发电机价格为9900元,被盗一台(力韩牌)破碎锤价格为36400元。

第六次盗窃:2023年5月初,被告人王某某发现受害人停放在景泰县上沙沃镇某砂场附近空地的两辆黄色翻斗车,秘密将其中一辆重型自卸货车以34400元的价格销售给废旧车辆回收人员。经景泰县发展和改革局认定被盗重型自卸货车价格为32680元。

被告人王某某多次盗窃物品价值176014元,王某参与盗窃物品价值69000元。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见财起意”心理不能有,“不问自取”“顺手牵羊”皆不可有,不是自己的东西,更应恪守自身底线,如果拿了不属于自己的财物,因小失大,继而触犯了法律的底线,得不偿失!

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供稿:郝月欣

原标题:《【三抓三促·铸忠诚警魂】多次盗窃矿区无人看管机器设备 可真“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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