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飞线充电”引发火灾,法院这样判!

2023-12-23 21:10
江西

“飞线充电”

是指通过拖线板等方式

为电动车充电的危险行为

当“飞线充电”起火

致人身或财产损失时

责任由谁来承担?

我们来看看这一案例

案件详情

2021年5月,顾先生从某电动车经营部购买了一辆四轮电动车,平时停放于自家一楼院内。2021年11月的一天,顾先生用插线板为停放在一楼院内的电动车充电。当晚11时,正在充电的电动车突然起火,火势迅速引燃周边可燃物,造成租客杨先生等人受伤,并造成大量财物受损。

火灾原因

消防部门基于现场勘验和物证检验结果作出火灾事故认定,起火原因为四轮电动车的电池箱起火引燃周边可燃物并扩大成火灾。

租客起诉

租客杨先生因火灾事故受伤,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电池、电动车生产商及销售商、电动车和房屋所有人顾先生及其妻子共同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电池应当具备安全的使用性能,充电过程中起火系非正常现象,涉案电池显然存在质量缺陷,电池的销售商、生产商应承担相应责任。

电动车的使用人和房屋出租人通过飞线方式给电动车充电,亦未采取消防安全措施,还在充电处堆放沙发等易燃物,应对损害的扩大承担责任。

法院判决销售该电动车的商家、电池生产商对杨先生的损失承担75%的赔偿责任;电动车、房屋所有人顾先生及其妻子对杨先生的损失承担25%的赔偿责任。

后电池生产商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一千二百零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飞线充电”时,接线板经常在室外日晒雨淋,容易造成绝缘材料老化,产生漏电短路,增加起火风险。此外,在楼栋、通道、场院内充电,如发生电动车起火,容易引燃周围可燃物,扩大火情,严重时更会妨碍逃生,安全隐患巨大。

本案为规范电动车充电、加强村居消防安全敲响了警钟。电动车电池生产商应加强品控管理,提升制作技术。使用者也应当树立安全充电意识,禁止在室内充电、“飞线充电”,减少电池失火风险。

电动车安全使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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