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绘就助力乡村振兴的司法答卷?这家法院通报情况并发布典型案例

2023-12-22 18:47
上海

为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为世界级生态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提供强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今天(12月22日)上午,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崇明区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司法服务保障崇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相关情况和“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相关情况,并发布8起典型案例。

崇明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陈斌,党组成员、副院长、新闻发言人朱浩杰,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朱华颜,民事审判庭庭长顾硕参加发布会并答记者问。

发挥司法能动作用

助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

乡村振兴,法治先行。崇明区人民法院紧紧围绕崇明世界级生态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大局,从增强服务责任担当、护航美丽乡村建设、保障乡村社会安全、维护乡村和谐安宁、优化乡村营商环境、推进乡村诉源治理等方面不断提升司法服务保障世界级生态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效能。

据介绍,在护航美丽乡村建设方面,崇明区人民法院不断深化生态司法协同格局,创新建立上海法院首个线上线下相结合的生态司法协同平台,通过签署合作框架协议等方式,加强生态环境跨部门跨区域协同治理。在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助力乡村产业振兴方面,2022年12月至2023年11月,全院审结各类商事案件3177件,推进涉民营企业纠纷就地妥善高效化解的相关工作获评全国和市级优秀案例。

创建“枫桥式人民法庭”

前移关口,夯实基础

近年来,崇明区人民法院坚持和发扬新时代“枫桥经验”,扎实开展“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活动,完善内外协同治理机制,汇聚诉源治理合力,推动矛盾纠纷源头治理、实质化解,相关工作入选最高人民法院“打造枫桥式人民法庭 服务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典型案例。

据通报,崇明区人民法院在崇明本岛东中西部和长兴、横沙两岛共设立5个人民法庭,办理全院超六成民事案件。通过与辖区乡镇订立《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协作机制》,积极融入党委领导下的矛盾预防化解大格局,搭建多元共治平台,不断织密“村居-乡镇-法庭-院本部”四级诉调对接网络。汇聚诉源治理合力成效逐渐显现,近年来全院受理民事纠纷呈下降趋势,分家析产、法定继承等农村常见传统案件较2020年下降幅度达33.8%。

此外,为提升辖区群众对现代便捷高效司法服务的体验感,夯实人民法庭高质量发展的基础,崇明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启动人民法庭现代化升级改造,业已完成一个“示范法庭”建设。

发布8个典型案例

“小案件”里的司法“大作为”

本次发布会上,崇明区人民法院还发布了8个典型案例,涉及审判执行各领域,主要体现了崇明区人民法院在执法办案中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工作举措,包括在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高效解纷护航春耕生产、平等保护各类主体合法权益等方面的做法。

典型案例

目录

/ 案例1 /

坚守耕地红线 杜绝违反用途占用农用土地

——某果蔬专业合作社与某粮食专业合作社

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粮食专业合作社从案外人某村委会处流转取得涉案35.72亩土地的经营权,后又将该土地经营权以同样价格流转给某果蔬专业合作社,约定用途为种植与养殖。在流转期间,某粮食专业合作社就包括涉案土地在内的合计507.72亩土地集中申办了设施农用地备案,经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在507.72亩土地上建设临时性附属设施1038平方米(其中占用耕地179.1平方米)用于放置农业生产器具,有效期3年,到期后自行拆除。办理农用地备案手续后,某果蔬专业合作社在涉案土地上搭建了180平方米的设施农用房。后因生产经营状况欠佳,某果蔬专业合作社在涉案土地上投资经营农家乐项目,故将原有的设施农用房拆除重建建筑物,在土地上开挖鱼塘并搭建清水平台等,但备案期满后未能办理设施农用地续展手续。嗣后,因上述建筑物被认定为违章建筑依法予以拆除,某果蔬专业合作社自此不再支付土地流转费。某粮食专业合作社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土地流转合同腾退返还土地,并支付拖欠的土地流转费。某果蔬专业合作社认为因某粮食专业合作社未办理设施农用地续展手续导致其无法使用土地,故应减免土地流转费,同时向人民法院提起反诉,要求某粮食专业合作社赔偿建筑物被拆除所造成的相应损失。审理中,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土地流转合同并返还土地,故在诉讼中将土地先行腾退返还。

办理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粮食专业合作社未办理涉案设施农用地续展手续对于双方合同约定用于种植与养殖的土地用途没有造成实质影响,故不应减免土地流转费。对于某果蔬专业合作社提出的损失赔偿主张,因其明知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即将到期,仍改变土地农业耕种的性质,擅自在涉案土地上搭建建筑物、清水平台等用于经营农家乐,应对上述损失承担主要责任。某粮食专业合作社在某果蔬专业合作社擅自搭建违法建筑时不及时加以提醒制止,未能尽到出租人的合理管理义务,亦应承担一定责任。故判决某果蔬专业合作社支付某粮食专业合作社租期内的土地流转费,某粮食专业合作社在租金范围内予以赔偿损失。

当事人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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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地为国之根,亦为粮之本。严格贯彻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坚决守住耕地红线,是农田开发利用的基本要求。本案中,承租人在租赁使用土地过程中,为追求高额的经济效益,违反土地流转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将农用地用于经营农家乐等非农建设,违反了我国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的相关法律规定,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承租人支付租期内的土地流转费。同时,作为涉案土地经营权的出租人,对承租人是否合法使用土地亦具有一定的管理义务,一旦发现承租人将农用地用于非农建设应当及时提示或制止,若未能尽到合理管理义务,亦应承担一定责任。此外,为使涉案土地尽快复耕复产,本案处理中充分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多次释法明理,最终促成双方在诉讼中先行腾退返还土地,避免浪费土地资源。本案既能引导承租人合法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也能够督促出租人承担起管理义务,主动保护农用地,对于依法治理耕地“非农化”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 案例2 /

依法解除合同 促进农村集体资产盘活利用

——原告崇明区某村某组诉被告张某某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04年8月,原、被告签署《协议书》一份,双方约定被告租用原告集体土地及地上仓库,租金每年300元,租赁期限至2007年底。《协议书》签订后,被告对上述仓库的屋顶进行了修缮,并自行搭建了辅房、配电间、彩钢棚等。2008年,经原、被告口头协商,将租金调整为每年500元。但自2018年起,被告未付租金。现原告为美丽乡村建设,经原告村民小组户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决定收回仓库土地和全部集体资产并要求被告缴纳欠付租金,但被告张某某长期占有使用系争土地及仓库,拒绝腾退及支付租金,遂涉讼。

办理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于2004年8月12日签订的《协议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协议期限届满后,双方未签订书面协议,租金以口头约定为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考虑被告未支付2018年至今的租金,构成违约,且原告表示同意另行给予被告三个月腾退,故原告要求解除原、被告之间租赁关系的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租赁解除后,被告应拆除涉案自行搭建的辅房、配电间、彩钢棚等,并将其所有的遗留在涉案土地上的物品予以搬离。关于被告在租赁期间的投入,其已将该投入费用作为实现租赁合同目的的必要成本,其对相应的搭建亦最大化地进行了利用,租赁目的已实现,基于其在较长的租赁期间里已经享有了相关利益,故原告无需另行支付被告相关折价款,有价值的部分被告可自行搬离。综上,判决原被告租赁合同解除,被告于三个月内将土地(及地上物)腾退并交付,同时支付欠付的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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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农村集体土地是最基本的农业生产、生活资料,妥善处理涉农土地纠纷对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健康发展、高质量推进乡村振兴具有重要意义。对于集体土地租赁期限届满、未续签新的书面协议的,租赁合同成为不定期租赁,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但应给予承租人合理必要的腾退期限。承租人如存在拖欠租金等违约情形,还应承担缴纳欠付租金及相应的违约责任。本案中,原告某村某组为打造美丽乡村、提高村民生活质量,在被告欠付租金的情况下,决定收回其承租的集体土地和资产。人民法院综合运用有关租赁合同和违约责任相关法律规定,厘清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判决被告腾退土地并支付欠付租金,同时给予必要腾退时间,最大限度实现了双方利益的平衡。该案的审理促进了村集体资产的进一步盘活和高效再利用,有利于促进集体经济发展,切实保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村民合法权益。

/ 案例3 /

妥处农事纠纷 能动执行护航农户春耕生产

——申请执行人胡某某等12人与被执行人张某某、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系列执行案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胡某某等12人系本区芦笋种植户,被执行人张某某、王某某二人系夫妻关系,均从事芦笋收购业务。2019年年初至2020年5月份,被执行人张某某、王某某自申请执行人胡某某等12名种植户处收购大量芦笋转卖他人。后经双方结算,两被执行人共结欠各申请执行人芦笋收购款合计70余万元。因上游公司经营不善,拖欠款项未付,故被执行人无力支付申请执行人收购款。各申请执行人因故诉至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系列案件进入强制执行阶段。执行过程中发现,两被执行人名下资金账户内钱款远远无法兑现申请执行人涉案全部债权,如强制处置其名下房产,则拍卖周期较长,无法及时兑现申请执行人胜诉权益,且会激化双方矛盾,不利于双方纠纷化解。与此同时,各申请执行人纷纷表示希望人民法院尽快采取措施,争取早日拿到收购款,为来年春耕生产规划做好准备。

办理结果

“人误地一时,地误人一年”。获知当事人急迫诉求后,执行人员考虑到双方系同乡亲朋,直接采取强制措施反而适得其反,为妥善化解双方矛盾,及时保障农户春耕生产活动,立即组织双方来院协商解决,倾听双方真实心声,解开矛盾心结,从“情、理、法”三方面消除隔阂,终于双方在互谅互让的原则下就所有款项一并达成分期履行方案。嗣后,为及时、高效兑现申请执行人债权,执行人员发挥司法能动性,在对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有效监管的前提下,引导被执行人自愿通过房屋抵押贷款等方式积极履行涉案执行义务。最终,被执行人按约将所有款项支付完毕,本系列案件得以快速、妥善化解,12名种植户拖欠三年之久的“血汗钱”终于得偿所愿,为农户春耕生产做好资金储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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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农事活动具有季节性、时令性要求,因此,在涉农执行案件中,要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妥善化解双方纠纷,及时、高效兑现农民胜诉权益,做到不误农时不负春。本系列执行案件中,申请执行人胡某某等12名芦笋种植户因被执行人的拖欠款项行为导致后续的农事活动和春耕生产受到影响,如按照常规执行思路,强制拍卖处置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则执行周期较长,难以满足申请执行人迫切需求。为着力破解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执行人员积极组织双方协商,快速达成履行方案,并引导被执行人自愿对其房产抵押变现,在满足被执行人正常居住的同时,及时、高效兑现申请执行人债权,实现双赢共赢局面。

/ 案例4 /

家庭监护缺位 首次指定村委会担任监护人

——原告崇明区某村民委员会申请宣告王某某

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监护人案

基本案情

崇明区某村村民委员会称,被申请人王某某是其村村民。王某某与盛某某系夫妻,婚后未生育子女。王某某是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壹级),一直由盛某某照顾。2023年1月4日,盛某某因病过世。随后,王某某因精神疾病病发,在上海市崇明区某精神医院住院治疗,现病情稳定可出院。考虑到王某某是精神残疾人,需要他人照顾,且王某某的父母均已过世,王某某未生育子女,王某某的同胞姐姐王某一因身体原因放弃监护资格,哥哥王某二经多次询问未明确表示是否放弃监护资格。上海市崇明区某精神医院表示王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社会功能受损,无自制力。为保护王某某的合法权益,故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王某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崇明区某村村民委员会为王某某的监护人。

办理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某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为其设定监护人。根据法律规定,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本案中,王某某的姐姐王某一书面放弃监护资格,哥哥王某二未明确表示是否放弃监护资格,特别程序不能因此而搁置,王某某的监护人不宜悬而不决。考虑到与王某某在生活上的联系密切度、代办日常事务便利性等因素,根据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指定崇明区某村村民委员会为王某某的监护人更为合适。据此,人民法院判决宣告王某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崇明区某村村民委员会为王某某的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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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王某某是一名智力残疾的老年人,如何保障好特殊人群的合法权益是人民法院和基层组织都需要思考的问题。本案是崇明区人民法院指定村委会为监护人的首例判决,也是家事审判中进行的有益探索。家庭监护缺位时,为保护好特殊人群的权利,《民法典》明确了民政部门、村居委在监护上的责任。本案中,村委会是最贴近本村村民的一级组织,最全面了解村民的基本情况,指定村委会为其监护人符合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村委会作为监护人,既能充分发挥基层自治组织的作用,又能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生动实践。

/ 案例5 /

明确司法尺度 让彩礼回归善意与“礼性”

——原告钱某某诉被告沈某某婚约财产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钱某某(男方)与被告沈某某(女方)于2016年9月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18年年初双方商谈办理结婚登记事宜,钱某某父亲于2018年2月7日转账支付沈某某彩礼。后双方因感情不和,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分手。因成婚无望,钱某某要求沈某某返还彩礼,双方就此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遂涉讼。

办理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婚约是指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事先约定,婚约并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彩礼来源于古代“婚姻六礼”中的纳征,是男女双方在婚前对婚姻的合意行为,为双方最终缔结婚姻关系,由男方支付给女方一定数额的财产及金器。未婚男女双方确已共同生活但最终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给付彩礼方请求返还彩礼时,人民法院应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最终确定应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金额。本案原告钱某某与被告沈某某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两人按照农村习俗订婚后共同生活了三年,综合考虑本案实际情况,为促使纠纷实质化解,人民法院多次组织双方进行协商,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一致协议,由女方沈某某返还男方钱某某部分彩礼,如沈某某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则全额返还钱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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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2021年以来,“中央一号文件”连续三年提出治理高额彩礼问题。遏制高额彩礼陋习,培育文明风俗成为全社会的期待。现实生活中,尤其在广大农村地区,“高价彩礼”现象仍然存在,以结婚为名索要“高价彩礼”是跟风攀比的陈规陋习,治理高价彩礼事关民生,人民法院应通过司法裁判引导社会公众除陋习、转观念、构建健康文明、简约适度的婚俗新风貌。本案中,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同居生活时间、彩礼数额较大、兼顾当地风俗习惯和风土人情,并结合双方家庭条件、具体交往情况及分手原因等,以女方返还男方适当彩礼为原则进行调解,来平衡双方利益,并促成双方达成一致协议,最终化解了双方间的矛盾。依照法治精神,兼顾风俗习惯进行裁判和平衡,妥善处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对乡村振兴及构建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具有积极意义。

/ 案例6 /

厘清责任比例 保障提供劳务者的合法权益

——原告张某诉被告徐某、陆某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被告徐某将其自建三层房屋装修事宜交由被告陆某负责,被告陆某聘请原告张某等人参与施工,并对报酬进行了约定。2020年11月9日,原告陆某等人在运送混凝土经过南北向跳板时,因跳板底部所垫木块松动,原告陆某失去平衡从跳板上跌落受伤,随即被送往医院就医治疗。经委托鉴定机构对其伤情进行鉴定,原告张某之伤构成十级伤残,并确定了误工、护理、营养期限。原告张某就其所产生的损失与两被告协商未果,遂提起诉讼。

办理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陆某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在施工过程中未能为原告张某提供安全保护措施,也未对其进行安全作业培训及监督管理,对跳板是否固定好未进行安全性检查,对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被告徐某将房屋装修交由不具备相应资质的被告陆某承建,存在选任不当,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比例的责任;原告张某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预见建房施工存在危险,其在提供劳务过程中未采取相应安全防护措施,亦未尽到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对事故的发生也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综上,人民法院酌定被告陆某、被告徐某、原告张某各自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责任,最终促成各方达成一致调解协议,纠纷得以顺利解决。人民法院通过进一步向当事人释法明理,有效提升当事人安全施工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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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农村建房是构建美丽乡村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乡村振兴的实施推进,越来越多村民为改善宜居生活条件,积极新建或翻修现有住房,村民为节省成本,大都将房屋交由私人承包建造,故存在村民安全意识薄弱、施工条件简陋、设备陈旧以及监管缺位等问题。承包人仅随意组织熟练工凭经验建房,未落实安全施工责任,导致受雇工人受伤事故频发,对此应予以重视。本案中,人民法院在准确把握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基础之上,综合考虑原、被告之间的过错程度等因素确定各方责任后,促成各方达成一致协议,有效化解了纠纷矛盾。

/ 案例7 /

未尽管护义务 绿植倒伏致行人受伤需担责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崇明区某村民委员会、上海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20日16时许,陈某某骑电动自行车(经鉴定该车制动不符合要求)沿崇明区某路行驶时,在超越其他车辆过程中,左脚裤管被倒伏在该道路南侧路面花草上的铁丝网(与绿植颜色相近)拉住,致车辆失控倒地,造成车辆损坏、人员受伤的交通事故。当日原告入院治疗,后经鉴定,陈某某被评定为人体损伤十级残疾。陈某某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3万余元。

办理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陈某某骑驶制动器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在道路上行驶的行为,属过错行为;某村村委会管理的道路两侧的植物(草上缠绕铁丝网)倒伏后占用道路,影响道路通行,属过错行为;某公司作为道路养护单位,未及时排除道路安全隐患,属过错行为,据此认定三者在各自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经核定陈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3万余元,故判决某村村委会、某公司各承担赔偿款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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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近年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如火如荼,乡村道路随之提档升级,对道路的有效管理越发重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公路养护技术规范》规定,各种路面应定期清扫,及时清除杂物,以保持路面和环境的清洁。某村村委会对本村范围内的乡村道路绿化负有管理责任,应当尽到管护义务。某公司作为道路养护单位,应保持绿化状态正常,避免出现倒伏等影响道路安全的情况,保障道路正常、安全通行,保护村民及其他行人通行安全。本案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确认各方的责任,对各方主体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做到相关风险隐患早发现、早预防,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具有积极意义。

/ 案例8 /

侵权转向许可 推动对立双方达成合作共赢

——原告某互联网公司诉被告某农产品专业合作社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某互联网公司获得经过特别设计的“某”“某”“大”“米”四个字的字体著作权人的合法授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授权作品的许可使用协议、对第三方涉嫌侵权进行公证取证并进行维权。原告经调查发现,被告某农产品专业合作社生产并在其运营的网络销售平台店铺内销售的一款大米包装袋上使用的字体与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字体相同。原告认为,被告未经许可在其产品包装袋上使用案涉字体,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权,遂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享有的“某”“某”“大”“米”四个字体的复制权、发行权的侵权行为,立即停止生产和销毁印制含有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四个字体的产品包装并立即断开侵权链接、下架侵权产品,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开支。

办理结果

受理该案后,人民法院第一时间联合区司法局、区农业农村委员会,以崇明区知识产权司法协同保护中心、崇明区知识产权诉讼调解中心为平台,共同派员组织原、被告到场沟通,听取诉辩意见,查明案件事实,在确定被告构成侵权的基础上,积极促成双方将侵权的坏事变成许可的好事。在和区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共同努力下,被告认可原告享有案涉字体的著作权,承认自身行为构成侵权,并取得了对方谅解,双方还就字体的后续授权使用现场签署了许可协议,原告承诺自愿撤回起诉。三家单位不仅共同推动一次性解决了原、被告的侵权纠纷,还积极促成双方就案涉字体达成授权许可协议,被告得以避免因撤回、下架农产品而产生巨大经济损失,同时成功实现了原、被告后续的商业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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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某农产品专业合作社未经原告合法授权,擅自在其生产、销售的一款大米包装袋上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字体,理应承担著作权侵权责任。为了最大限度实现知识产权价值,有效助力涉农企业合法合规经营,人民法院主动联合多家职能部门,积极探索诉源治理新形式、拓展多元化解新路径,大力推进“民事侵权向许可转换”,成功推动被侵权方和侵权方握手言和,双方就侵权赔偿和今后字体的合法使用达成合作协议,实现纠纷圆满解决,有效预防继发诉讼,从源头上减少了诉讼增量,开拓了促进知识产权发展与保护两者平衡统一的司法新思路。

崇明区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能动司法做深做实新时代“枫桥经验”,不断提升司法服务保障乡村发展、乡村建设、乡村治理等重点工作的能力水平,努力为崇明世界级生态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增添司法“新动能”。

原标题:《如何绘就助力乡村振兴的司法答卷?这家法院通报情况并发布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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