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动司法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2023-12-20 17:29
陕西

2021年,某经销部办理营业执照,并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包括预包装食品销售、散装食品销售。2023年8月3日,程某至该经销部购买了经销部自行泡制的7件瓶装人参养生酒,每件2瓶,单价230元,共支付1610元。次日,程某发现所购买人参养生酒无标签、标识及生产日期,随即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后予以立案调查,认为某经销部经营无标签养生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遂对某经销部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处罚。程某认为,某经销部的商品为“三无”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合格,遂向留坝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某经销部退还其购货款1610元,并向其赔偿16100元。

原告程某与被告某经销部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双方就是否应该进行货款十倍的赔偿分歧较大。承办法官对产品责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予以释明,同时耐心听取双方调解方案,最终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某经销部赔偿程某损失5000元,程某在某经销部所购人参酒及某经销部所收取程某的货款均不再退还。协议达成后,某经销部当即履行了给付程某赔偿款的义务。该案调解结案并履行完毕。

本案为典型的食品销售者因销售食品而引发的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产品销售者责任即指实施产品流通销售行为的人,对于其所销售的产品因缺陷致人损害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本案中,某经营部销售给程某的系泡制瓶装人参酒,属于预包装食品。该瓶装人参酒无标签,是俗称的“三无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会影响食品安全,也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这起案例再次提醒食品生产者、经营者,一定要增强法治意识、责任意识,将食品安全摆在第一位,依法依规生产、经营,保障广大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坚决杜绝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对消费者而言,如发现或购买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因食用不安全食品实际遭受人身损害,可以向生产者、销售者建议、投诉或者向行政机关举报,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留坝县人民法院在办理此次案件的过程中,通过对该案的审理,充分发挥了司法裁判在社会治理中的规则引导和价值导向作用,既能对销售者起到警示的作用,震慑其不规范的行为,也维护了市场的诚信和秩序,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同时也及时化解了矛盾纠纷,进而营造了良好的消费环境。

原标题:《能动司法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阅读原文

    特别声明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https://renzheng.thepaper.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