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 | 信用卡套现转借给他人 借贷关系有效吗?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因其灵活、方便、快捷等特性,在经济活动中普遍存在,由于借贷双方往往是关系较为密切的亲戚朋友,通过信用卡套现或是向金融机构贷款后又转借给他人的行为也较为常见,那么,此种行为能否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法律会保护这种关系吗?近日,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透支信用卡出借朋友,但其朋友未及时还款而引发纠纷案件。案情简介
2022年8月29日,被告王某向原告许某借款14000元用于资金周转。许某透支其信用卡,通过微信将14000元转账给王某。但该款到约定还款日期后,被告王某推脱拒不偿还,无奈原告许某诉至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经审理查明,本案中原告许某自认出借款项14000元来源于透支信用卡,该出借款项实际上为原告利用自己的信用从金融机构获取的贷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之规定,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间借贷合同无效,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之规定,被告王某应对14000元承担返还责任。法官说法
信用卡作为银行给予特定持卡人透支消费的凭证,仅能向特约商户购物或者消费,而不具有作为现金进行民间借贷交易的功能,所以民间借贷不能以信用卡刷卡套现方式出借款项。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表面上是原告通过微信转账将款项出借给被告,而实际上原告是通过信用卡套现款项后再出借给被告,这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虽然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关系无效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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