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普法⑥ | 对方重婚能否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他离开家近10年了,对儿子不管不问,还打我,我一个人将儿子拉扯长大,他还犯了重婚罪,我要起诉他支付我精神损害赔偿金!”当事人李某说道。这是某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离婚案件过程中发生的一幕。那么,配偶一方重婚,另一方要求损害赔偿可以得到法院支持吗?
//
基
本
案
情
陈某(男)、李某(女)1992年初经人介绍相识,不久确立恋爱关系,1992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于1993年10月生育一子,现已工作。2004年陈某开始外出务工,因认为李某对自己不好,遂与家里断了联系。2009年陈某开始在湖南省常德市与案外人邱某长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2023年6月,陈某被某法院以重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现李某以陈某重婚、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陈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80000元。
裁判理由及结果
庭审过程中,陈某表示同意离婚,但不同意支付李某精神损害赔偿金,二人调解未果。鉴于陈某与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长期分居,互不往来,且陈某自2009年开始在湖南省常德市与案外人邱某长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于2023年6月被法院以重婚罪判处拘役3个月,足以证明陈某与李某夫妻关系已经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继续维持夫妻关系毫无意义,法院对于李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关于李某要求陈某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180000元的诉讼请求,鉴于陈某在与李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长期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严重违背夫妻忠实义务,对李某造成了较大的精神伤害,且自陈某离开家后,李某独自抚养儿子长大成人,付出较多的心血,法院酌定陈某应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金为30000元。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均未提出上诉,目前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条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供稿/市妇联权益部
原标题:《以案普法⑥ | 对方重婚能否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