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项工程 | 践行“枫桥经验” 推进刑事和解——西夏区法院积极探索轻伤害案件刑事和解新模式
近日,西夏区法院在审理一起故意伤害刑事案件中,以“案结事了人和”为目标,运用轻伤害案件刑事和解制度,修复当事人社会关系,促进矛盾纠纷源头化解,让群众感受到司法公正和温度,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一个“小球”引发纠纷
老王(化名)、小李(化名)均系乒乓球爱好者,经常在同一乒乓球馆打球,此前从无矛盾冲突。2022年的一天中午,老王、小李在乒乓球馆内打球时,因为捡球产生误会,继而发生厮打,造成小李脚部受伤、老王面部受伤。经法医鉴定,二人的损伤程度均评定为轻伤二级。事情发生后,老王为此郁郁寡欢,作为乒乓球爱好者的他因此也很少再去打球;小李因为此事也心事重重,无心经营自己的生意。派出所、检察院对二人多番进行调解,但双方互不相让,矛盾纠纷一直未能化解。
耐心调解化解矛盾
公诉机关以老王、小李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案件审理过程中,老王以被小李殴打致伤同时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主审法官在了解案情后,在与双方当事人、辩护人及家属的充分沟通过程中掌握了双方的真实想法。原来,小李一直认为自己捡球被误解成占小便宜,心里很委屈;而老王认为小李从案发至今没有向他真诚道歉,而且自己打了一辈子乒乓球,却被一个晚辈在众人面前殴打,实在没有尊严。由此,整个诉前调解中,二人各持己见,均未意识到自己本身的错误,而坚持认为是对方的过错,调解工作一度陷入僵局。
考虑到案件实际情况并不复杂,为化解二人心结,主审法官决定另辟蹊径,既然双方剑拔弩张,互不相让,那么就分开谈话,分别做工作。主审法官对二人既谈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和法律责任,对故意伤害罪相关法律条款进行细致阐述,明确告知二人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逾越法律红线,必然要受到法律追究,又讲刑罚政策。“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对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还向二人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小李作为年轻人,应当尊老、护老,不应诸事均以暴力相向。老王作为长者,更应当有宽厚待人的胸怀。
经过多番的调解,老王、小李的对立情绪逐渐消融。小李说:“案发当日我的确行为不妥当,我必须要当着大家的面亲自向王叔真诚道歉,希望王叔能够原谅我”。老王说:“小李当着大家的面向我道歉,我作为长辈胸襟应当更宽广一些,我决定撤回附带民事起诉,这件事情就此了结”。
最终,老王和小李达成了刑事和解,二人对自己故意伤害对方的行为真诚悔罪,互不追究对方的民事赔偿责任,并对对方的行为予以谅解。就此,这起历时良久的矛盾纠纷彻底化解。
依法裁判倡导友善
法院认为,和谐、法治、友善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老王、小李作为体育运动爱好者,更应当文明参加业余体育活动。本案中,二人在体育场馆内因捡球发生纠纷,进而相互厮打致对方轻伤二级,二人的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案系因民间纠纷引发,二人对本案发生均具有过错,综合本案犯罪事实、情节及犯罪后表现等,依法对二人免予刑事处罚。
“基层矛盾大多发生在邻里、家庭、亲戚当中,为避免仇恨的种子影响老百姓和睦、和谐的生活氛围,就要打破就案办案的思维,对于民间纠纷引发的轻伤害刑事案件,运用刑事和解制度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以取得保障司法公正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最大公约数”,主审法官介绍说。
近年来,西夏区法院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坚持预防在前、调解优先、就地解决,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该案为“枫桥经验”在办理轻伤害刑事案件中的一次成功实践,体现了人民法院在办理刑事案件中的司法为民情怀。
法官说法
1.刑事和解具有严格的限制条件。只适用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侵害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侵害财产的犯罪和除渎职犯罪以外,可能判处七年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的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2.刑事和解贯穿刑事诉讼的各个环节。在侦查、审查起诉、案件审理各个阶段,均可以达成刑事和解,并作为司法机关从宽处理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 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九十六条 对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的,应当适用非监禁刑;判处法定最低刑仍然过重的,可以减轻处罚;综合全案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3.刑事和解具有严格的适用程序。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经审查,和解自愿、合法的,予以确认,无需重新制作和解协议书;和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应当认定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九十条 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主持制作的和解协议书,当事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和解自愿、合法的,予以确认,无需重新制作和解协议书;和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应当认定无效。和解协议被认定无效后,双方当事人重新达成和解的,人民法院应当主持制作新的和解协议书。
第五百九十一条 审判期间,双方当事人和解的,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等有关人员的意见。双方当事人在庭外达成和解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并听取其意见。经审查,和解自愿、合法的,应当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原标题:《六项工程 | 践行“枫桥经验” 推进刑事和解——西夏区法院积极探索轻伤害案件刑事和解新模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