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鸠案说法】直播带货未达到约定的销售额,服务费退不退?
2023-12-13 17:20
安徽
近年来,网络直播带货作为线上消费业态发展迅速,以抖音、快手为典型代表的社交平台已然成为消费者消费的重要渠道,许多商家紧跟潮流进行直播带货。但如果面临销量未达到预期的情况,商家能否要求退还已经支付的服务费?
2022年10月7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直播服务合作合同》,由被告为原告的品牌产品提供直播服务。合同约定,本合同的服务费用为6万元,上述服务费由甲方在合同生效后1日内一次性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给乙方;保量比例约定为,整体保量比例为1比5,在合作规定期间内不限主播场次进行上播,即保证实际确认收货销售金额为30万元;违约责任,若乙方在规定合作期限内未完成保量金额,乙方需按照实际确认收货销售额的差额除以合约承诺保证销售额乘以服务费用金额进行按比例退款,甲方应当提供乙方未完成保量金额的依据如销售额报表等材料并交由乙方确认无误后,乙方退还相应比例的退款。2022年10月10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服务费6万元汇入被告账户。2022年12月3日,原、被告经结算确认“被告实际销售金额1156元,原告实际应付服务费金额231.2元,被告实际应退金额59768.8元”。2022年12月6日,被告退还原告服务费10000元。原告因多次要求被告退还剩余服务费未果,遂诉至本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签订的《直播服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现被告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保量金额,其多收取的服务费应退还原告。关于退还服务费的金额,结合庭审查明可知,被告应退还原告服务费59768.8元,现已退还1万元,还须退还49768.8元,故对原告要求被告退还服务费49768.8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直播带货作为一种新型的商品销售模式,往往需要商家支付较高的服务费。对此,商家要谨慎选择,不可轻易相信网红或者明星的带货能力,以免得不偿失。商家与带货 销售公司或者主播签订合同时要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写明合同所要带到的目的效果,建议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产品推广效果的评价标准、销售额、直播次数及时长等条款,且应特别注意违约条款的设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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