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独自签约做主播?法院:合同无效
伴随着网络直播行业的兴起,网络“主播”亦成为一种新兴热门职业。然而,实践中存在部分互联网公司未经得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同意,与未成年人签订《艺人经纪合同》的情形,该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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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被告王某系未成年人。2022年9月,被告王某与原告扬州某互联网公司签订《艺人经纪合同》,约定该公司担任王某直播等演艺及商业活动的独家合作、管理公司。合同约定,被告王某每天直播有效时长不低于3小时,每月直播有效天数不低于24天,并约定了收益分配事项。此外,合同约定,若被告王某违反合同任一约定,包括未达到有效直播时长与天数、自行开展互联网公司安排之外的演艺活动、擅自终止协议等,该公司在有权要求王某返还收益、赔偿损失等同时,视不同情形,一并要求王某赔偿一般性违约金200万元或根本性违约金300万元。
合同签订后,被告王某利用公司提供的账号在某直播平台上直播及发布小视频。2023年2月,原告扬州某互联网公司以被告王某擅自在其他平台直播竞品为由将其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支付违约金及各项损失20万元。
02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王某与原告扬州某互联网公司签订案涉经纪合同时,系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但未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案涉经纪合同篇幅长达17页,其中大多数条款都是不合理地免除互联网公司责任、限制被告王某主要权利、加重被告王某责任的不利条款。故被告王某与原告扬州某互联网公司签订复杂且商业化的经纪合同的民事法律行为,属于非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明显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且无证据证明案涉经纪合同得到过被告王某父母同意或予以追认,故《艺人经纪合同》为无效合同。关于违约金,因原告扬州某互联网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受到何种损失,故该公司依据合同要求王某支付违约金及各项损失20万元,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扬州某互联网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03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十六条:
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不得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为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时,应当对其身份信息进行认证,并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
04
【法官说法】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科技的迅速发展,“网络主播”不断出现在热点话题榜单。直播行业迅速发展的背后,网络主播纠纷也越来越多,有一些互联网公司,利用未成年人涉世未深、心智尚未成熟等特点与其签订纷繁复杂的艺人经纪合同,并约定巨额违约金条款,随意主张违约等。对于此类纠纷,必须严格审查协议的效力、违约责任的约定是否公平合理等,作出正确的认定,以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此外,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各社会主体都应当积极肩负起应有的关爱、保护未成年人的社会责任。尤其在直播带货等互联网新兴产业蓬勃兴起、飞速发展的今天,相关互联网企业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规范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切实加强网络直播行业规范,营造未成年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文:卢桐
原标题:《未成年人独自签约做主播?法院:合同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