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对民间借贷逾期利率该如何准确理解?
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第二十八条就逾期利率进行了规定,实践中关于逾期利率的性质应当区分不同情形作出不同认定,具体该如何准确理解呢?今天我们结合洋县法院审理的两起民间借贷案件为例进行分析。
01
2021年5月10日,张某因购房资金不足向王某借款5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一年,未约定逾期利息。借款到期张某未予还款,王某催要无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张某偿还借款5万元并自借款之日起计付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借贷双方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对王某主张的利息不应当自借款之日起计算,而应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逾期还款违约责任。遂判决:张某向王某偿还借款5万元,并自逾期之日2022年5月10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年利率3.7%)计付利息。

02
2022年6月10日,小邹因做生意资金周转向小李借款10万元,约定借期半年,借期内利息按月利率3%(即年利率36%,民间又称“月息3分”)计付。逾期,小邹未予还款,小李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小邹偿还借款10万元并按照月利率3%计付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出借人请求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应予支持,但该约定利率不能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另外,本案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未约定逾期还款利率,小邹应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以不超出法律规定为限)。遂判决:小邹向小李偿还借款10万元,并自借款之日2022年6月10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年利率14.8%)计付利息。
法官说法
从以上案例以及相关法律规定,我们可以将逾期利率分为四种情形理解:
(一)借贷双方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正如案例一讲述的,债务人应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逾期还款违约责任;
(二)借贷双方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正如案例二讲述的,债务人应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三)既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也约定逾期利率,此种情形下,出借人请求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应予支持,但该约定利率不能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
(四)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但约定逾期利率,则参照前述第(三)种情形处理。
另需赘述,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LPR,由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其中2023年11月20日最新公布的1年期LPR为3.45%。
(文中人物系化名 图片来源于网络)
审核丨李刚
编辑丨鲁冲
文字丨叶宝云
原标题:《【法官说法】对民间借贷逾期利率该如何准确理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