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零距离 | 离婚期间给孩子转学,可向另一方索要学费吗?

2023-12-11 19:07
福建

父母离婚纠纷期间,一方想给孩子办理转学,其产生的择校费用该由谁承担?日前,南安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案情回顾

陈某(女)和张某(男)2007年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共同生活,分别于2009年和2014年生下长女小兰(化名)和长子小东(化名)。

后两人感情破裂,产生离婚纠纷并两地分居,子女暂随陈某生活,张某每月支付抚养费并承担孩子学费。

孩子在漳州XX学校读得好好的,学费也交了,她非要给孩子搞转学,现在两个孩子都没去上学。

张某来到南安市人民法院水头法庭向法官说道。

原来,陈某以为方便照顾子女为由,安排孩子转至南安某学校读书,两个孩子均无法回到原本就读的漳州XX学校读书,还告知张某要重新缴纳3.2万元的学期学费。

张某认为,自己已经为两个孩子缴纳漳州XX学校所有费用,且转学事宜双方并未进行协商,是陈某自作主张,自己不必再支付额外产生的转学费用。

双方争执不下,孩子无学可读,陈某便将张某诉至法院,诉其未尽抚养义务。

南安法院经审理认为

父母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应当支付抚养费,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等费用。张某已为两个孩子缴纳就读漳州学校的学费、伙食费、托管费等,已履行本案诉争的抚养义务;陈某虽主张孩子应就读于南安某学校,但至今未向南安某学校缴纳相关费用,且陈某未有充分办理转学理由,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就读漳州学校是否有对孩子成长的不利影响,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最终,法院驳回陈某诉求,并对二人因观念不统一致使孩子无法及时接受教育进行严肃批评。据了解,现两孩子均已返回原校就读。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三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五十八条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九年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具有强制性、公益性、统一性的教育制度。婚姻关系破裂夫妻在子女抚养费的约定上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对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等进行充分沟通,全面考虑各项费用的轻重缓急和子女需求。尤其在孩子教育方面,应努力达成一致、妥善安排相关事宜、合理统筹收支,尽己所能为子女教育、生活创造最佳条件。

原标题:《学法零距离 | 离婚期间给孩子转学,可向另一方索要学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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