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缓刑,收监!
曾经有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摆在刘某某面前
但他没有好好珍惜
等到失去的时候
才追悔莫及
今天我们来看看
缓刑期间屡次违规
会有什么样后果
最近,沙市区人民法院办结了一起罪犯因缓刑考验期间未按要求汇报个人情况,未经批准多次离开所居住市,受到社区矫正机构二次警告后仍不改正,被依法予以收监执行的案件。
刘某某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判决生效后罪犯被交付至社区矫正机构执行。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刘某某因故意殴打他人被公安机关处以治安管理处罚,社区矫正机构依法对其给予警告一次;后又因未如实报告家庭内部重大变故情况,多次因家庭矛盾报警,社区矫正机构依法对其给予第二次警告。
在受到社区矫正机构二次警告后,刘某某仍不以为意,无视监管,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擅自离开居住地荆州市区,前往宜昌市。
最终,社区矫正机构以刘某某受到两次警告仍不改正、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为由,向沙市区人民法院建议撤销对刘某某的缓刑。沙市区人民法院经审查依法裁定撤销对刘某某宣告缓刑四年的执行部分,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
而此时,距离他的缓刑考验期届满,只差1个月时间。
原本对刘某某实施社区矫正是为了使其认识到自己犯罪行为的危害性,缓刑考验期满后顺利回归社会。然而,刘某某在社区矫正期间,却屡次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未能思过悔过,改过自新,最终自吞苦果,锒铛入狱。
这个案例,是刑罚执行的权威性和严肃性的体现,对于刘某某来说,也是一次沉痛的教训。当冰冷的手铐再次扣到刘某某的手腕时,他追悔不已。法条速递
缓刑的适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缓刑的考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履行判决、裁定、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遵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关于报告、会客、外出、迁居、保外就医等监督管理规定,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管理。
缓刑的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两高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社区矫正对象在缓刑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执行地同级社区矫正机构提出撤销缓刑建议:
1.
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2.
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3.
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4.
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5.
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
原标题:《撤销缓刑,收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