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拒执篇】什么是拒执罪?

2023-12-04 16:58
四川

【打击拒执篇】

什么是拒执罪?

“欠钱不还不就是个民事纠纷嘛,怎么可能上升到刑事犯罪?”有这种思想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有给付内容的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们,“拒执罪”了解一下!

一、“拒执罪”的定义

“拒执罪”全称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就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有给付内容的判决、裁定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在有履行能力并能够履行的情况下,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法定刑: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 构成“情节严重”的情形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六)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七)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 拒执罪的诉讼途径

第一种公诉: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执行法院将被执行人涉嫌犯罪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也可以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二种自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 “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一)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在此普格县人民法院提醒各位被执行人:一定要积极履行相关义务,不要抱有侥幸心理的施展各种“自欺欺人”的“高招”来试图规避或妨碍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一切企图规避法院执行的违法行为,终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原标题:《【打击拒执篇】什么是拒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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