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案大道理 | 因琐事大打出手,一时冲动“进班房”
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
天津高院推出“小案大道理 ”栏目,带您一起回顾那些熠熠生辉的“小案”,回味那些蕴含其中的“道理”。因行车纠纷发生肢体冲动导致矛盾升级,双方为此均付出了代价。生活中,请保持理智,万不可意气用事!
本期为您带来的是刘某某故意伤害案。
案 情 简 述
被害人周某某驾驶出租车停靠在地铁站入口附近时,被告人刘某某驾车行驶至其车辆右后方并拟在此停靠,期间二人因行车问题发生口角,继而发生厮打。
经鉴定,周某某双侧多处肋骨骨折,为轻伤一级;面部软组织挫伤为轻微伤,左眼挫伤为轻微伤。法院审理期间,被害人周某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刘某某赔偿其经济损失。裁 判 结 果
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导致被害人双侧肋骨多处骨折,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综合考虑刘某某具有累犯、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判决刘某某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6万余元。
典 型 意 义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打击暴力违法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典型案例。文明、友善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生活中,一句文明用语,一个善意微笑,能避免很多不必要的冲突和矛盾。本案双方当事人素不相识,仅在行车过程中产生纠纷,但未能冷静处理,导致矛盾升级,最终双方都为自己的冲动行为付出了代价。经过法庭批评教育,双方对自己的行为均表示后悔,并互相致歉,矛盾得以有效化解。本案的依法裁判,提醒公众面对矛盾纠纷要冷静处理,积极营造文明和谐的人际关系。
法 官 心 语
本案双方当事人仅因行车问题产生纠纷,起因是被害人违规逆行掉头,若被告人能冷静处理、以理相劝,大可避免后续纷争。但被告人却未选择正确的处理方式,从言语相争到肢体冲突,使矛盾逐步升级,甚至引发犯罪,最终被害人身体多处骨折,承受伤病之痛,被告人也为自己的冲动行为付出承担刑罚和经济赔偿的代价。
中华民族素来享有“文明古国、礼仪之邦”的美誉。面对纠纷时,采取合理、合法的举措化解矛盾,和谐相处,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应然之举。多一些礼让和谐,少一些针锋相对,不仅能解决问题,更能为创建文明城市贡献力量。本案是一起因琐事引发纠纷最终导致犯罪的典型案例,法官不仅要解决具体纠纷,更要注重向社会公众传播法治精神和正能量。因此,在本案中我们并没有简单地一判了之,而是在裁判文书中结合案件事实,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说理环节,以案说法、以案明礼,既增强了公众的法治意识,又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入人心。
专 家 点 评
马克思说:人是社会关系的总和。一个人无论生活在哪个社会、哪个时代,与他人打交道、发生种种交往关系总是不可避免的。与他人打交道、发生交往最基本的规则和礼仪就是两个字:“友善”。友善者,友好、和善也。友善既是人之为人的基本道德要求,更是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及国家层面对我国公民提出的一项基本道德义务。
本案双方当事人因琐事发生些微摩擦,本可以友好和善地协商解决,但双方却均置“友善”这一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我国公民所提出的基本道德义务于不顾,最终“两败俱伤”。这一鲜活的案例再次警示我们:冲动是魔鬼,友善解万“纷”。
原标题:《小案大道理 | 因琐事大打出手,一时冲动“进班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