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约定支付成年子女抚养费至其独立生活为止的效力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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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网络 侵删)鲁法案例【2023】661
■烟台中院:离婚协议约定支付成年子女抚养费至其独立生活为止的效力认定
申请执行人姜某系陈某某与被执行人姜某某之女。陈某某与姜某某于2021年在福山法院经调解离婚,婚生女姜某时年19周岁;双方约定自2022年1月开始,姜某某每月支付姜某生活费1000元,直至姜某独立生活为止。2023年,姜某向福山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姜某某按照约定支付其五个月的生活费,福山法院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姜某某认为姜某已年满十八周岁,自己不应再支付其生活费。此种情况下,双方在民事调解书中约定的“至姜某独立生活为止”的意思表示,成为本案执行的焦点问题。
经与双方当事人沟通,申请人姜某向福山法院出具了其大学在读证明,证明其正在接受全日制本科教育;被执行人姜某某则再次明确其愿意承担姜某的生活费,至其接受全日制本科教育完毕止。经审查,福山法院认为,陈某某与姜某某离婚时,其女儿姜某已年满19周岁,姜某某在明知其女已成年且身体健康时,仍接受支付其生活费;双方协议事项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禁止事项,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结果,应予以支持。最终,被执行人姜某某主动将生活费转至姜某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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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高新区法院:着力打造“隋”裁“宁”和特色速裁品牌潍坊高新法院紧紧围绕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要求,坚持公正与效率,推动矛盾纠纷高效化解,新成立“隋”裁“宁”和特色速裁品牌工作室,持续跑出办案“加速度”,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了司法速度和司法公正,有力促进了平安高新建设。
“隋”裁“宁”和特色速裁品牌,“隋”是隋玉茹法官,“隋”裁取随时裁判之意,体现案件办理“快”速度,在最短的时间内高效化解当事人的矛盾纠纷;“宁”是谭宁法官,“宁”和取安宁和谐之义,坚持高质量办好案,加大调解力度,力争做到案结事了,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品牌以“隋”裁“宁”和法官工作室为载体,由2名法官+4名助理+4名书记员组成,主要审理金融借款、家事、交通事故、民间借贷纠纷等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案件,兼具金融审判团队和家事审判团队职能,团队成立以来,连续4个月,月均结案都在200件以上。
■临沂市兰山区法院:“法院+协会”上门解纷 联动“助残”显温情事情起于11月24日,兰山法院12368诉讼服务热线接到一个特殊的来电,诉求是“要见兰山法院立案庭庭长刘洪展”。打电话的当事人就是小赵,他想要起诉拖欠其工钱的某物流公司负责人,但自身腿部残疾行动不便,加之对诉讼流程不熟悉,想寻求帮助办理立案手续。他通过网络查询得知兰山法院立案庭庭长是刘洪展,便以要求见庭长的名义打通了12368诉讼服务热线。
立案庭工作人员及时核实小赵身份及相关信息。原来,今年22岁的小赵,经人介绍到被告物流公司从事开具提货票据工作。双方劳务关系终止后,被告支付了部分劳务费。此后小赵对剩余劳务费多次催要,但被告均拒绝支付。了解清楚纠纷的具体情况后, 立案庭工作人员与联动解纷中心进行了对接。联动解纷中心分流员考虑该案的被告为某物流公司负责人, 决定联系临沂商城物流协会共同开展纠纷化解工作。在现场,法院与协会工作人员你一言、我一语的释法明理耐心劝导下,被告情绪缓和了很多,自己主动提出当场履行一半、剩余一半于20日内履行完毕的方案。调解员电话联系小赵,一番劝说后,小赵接受了被告提出的方案。工作人员又驱车到小赵所在的小区,帮其办理了调解协议的签署手续。
(图源网络 侵删)■威海经区法院:靶向施策以简驭繁,威海经区法院推动停业多年企业快速出清
日前,威海经区法院快审快结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为停业近20年的老牌公司画上了句号。该案的成功审结,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工作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体拯救和退出机制中的积极作用,为持续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加快出清“僵尸企业”提供了有益探索。
近年来,威海经区法院牢固树立为大局服务意识,积极发挥人民法院司法职能作用,积极探索优化破产案件简易审理程序,精准识别有拯救价值的危困企业,依法转换适用清算、重整、和解等破产程序,及时挽救、出清,既有效维护债权人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又从根本上化解矛盾纠纷,实现案结事了,消除稳定隐患。
接下来,威海经区法院将牢固树立“法治是最好营商环境”这一理念,继续扎实做好破产案件审理工作,大力推进破产审判专业化,积极探索破产审判简易化审理模式,切实提升破产审判质效,确保破产案件审理工作高效有序推进,依法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实现市场主体平稳有序退出,为经济高质量发展和法治化市场化营商环境建设提供更高水平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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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网络 侵删)鲁法案例【2023】662
■淄博市张店区法院:调解类电视栏目视频录像证据效力的正确认定
原告张甲、被告张乙系被继承人郑某的子女。被继承人郑某于2022年5月11日去世,郑某名下登记所有房屋两间。张甲提起本案诉讼要求确认对郑某遗留的房屋拥有100%继承权。郑某生前,电视台相关栏目曾对原、被告双方之间的家庭纠纷进行调解,张甲提交电视台栏目第2-3分钟时间段的视频录像,栏目中的调解人在调解过程中问郑某,郑某仅是点头示意,当时参与调解的各方未能达成调解协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张甲要求确认对郑某遗留的房屋拥有100%继承权是否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关于张甲提交的电视台相关栏目第2-3分钟视频录像的证据效力问题。该栏目属于调解类栏目,参与调解的各方并未达成调解协议;该视频录像仅是第2-3分钟的情形,不是整个调解过程的全部情形,且只是调解人在调解过程中问郑某,郑某仅是点头示意;栏目调解过程中当事人发表的意见,不能直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即不能作为郑某生前赠与或立的遗嘱予以认定。综上,张甲要求确认对郑某遗留的房屋拥有100%继承权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据此,判决驳回原告张甲的诉讼请求。
(图源网络 侵删)鲁法案例【2023】663
■单县法院:将正在通行的道路堵塞,能否要求排除妨害?
张甲、张乙是同村村民,且系堂兄弟,两家房屋左右相邻,房屋设计构造一致,均系两层楼房,房屋北靠路。张甲房屋西边系自家西房,自建房以来张甲一家一直从张乙院前宅基上向南通行。后因张乙要在该宅基地上翻盖门楼,双方发生争执,张乙将砖块等物品堆放在该宅基上,张甲不能继续从该宅基上通行,经调解未果,张甲遂诉至法院,要求排除妨害,清除堆放在道路上的一切影响其通行的障碍物品,恢复其通行。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对于一方所有的或者使用的建筑物或者宅基范围内历史形成的道路,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不能堵塞,因堵塞道路影响他人生产、生活的,他人有权请求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本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均认可自2004年建房以来,张甲及其家人均从张乙院前争议的宅基上通行,在长期的生产生活中形成了经过张乙宅基上通行的唯一自然通路。因此,张某不能以对该宅基地享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为由,堵塞张甲正在使用的唯一道路。
原标题:《离婚协议约定支付成年子女抚养费至其独立生活为止的效力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