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骑自行车撞伤老人致伤残,谁担责?
10岁男孩骑行自行车撞伤老年人
老人当即被送往医院
经医院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由于男孩系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
谁担责?
01
案件详情
老李是一位年近7旬的老年人。2021年11月,10岁的小明骑二轮自行车经过市民公园路段时,与老李发生碰撞,造成老李受伤的交通事故。

老李住院治疗21天,花费医疗费3万余元,构成十级伤残。交警部门认定小明负事故全部责任,老李无责任。因小明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小明的父母依法承担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老李家属遂诉至全南法院,要求小明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11010元、营养费2700元等合计115315.11元。
02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为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小明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遵守有关交通安全规定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老李人身损害,交警部门认定小明负事故全部责任,小明应对老李的人身损害经济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因小明在事故发生时系年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且本案无证据证实小明有财产,故由小明承担的赔偿责任应由小明的父母承担赔偿责任。
扣减三被告已向老李垫付的金额后,法院判决小明赔偿老李经济损失79166.77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二条
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
(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 16 周岁。

未成年人的风险驾控能力相对较弱,骑行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如果不遵守交通规则,操作不当,速度过快,或制动失灵,容易引发交通事故。

青少年要提高安全防范意识,遵守交通规则,佩戴安全头盔,不骑飞车,礼让行人。监护人要履行好监护职责,教育、管理、保护好未成年人,谨防发生交通事故及其他伤害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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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未成年骑自行车撞伤老人致伤残,谁担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