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未约定保证方式 担保人承担何种责任
在民间借贷中,出借人为维护自己的权益,会要求借款人提供保证人,若借条上仅写了保证人姓名,未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那么,保证人的责任如何认定呢?
2021年4月9日,马某向章某借款50万元,由双方共同的朋友张某提供担保,张某在借条中的担保人处签字,但双方未书面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借款到期后,因马某未按期还款,章某诉至法院,要求马某归还借款,并要求担保人张某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章某与马某的借款关系中,张某仅注明为担保人,属于对保证方式约定不明确的情形,张某对案涉债务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双方亦未约定保证期间,按照法律规定保证期间即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且章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马某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因此张某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后经承办法官与当事人进行释法说理,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第六百九十三条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责任与连带保证责任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的担保人具有先诉抗辩权,即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担保人只有在借条上注明“连带责任保证”,才能承担法律责任较重的连带保证责任,否则推定为法律责任较轻的一般保证,且在未约定保证期间的情况下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法官提醒,民间借贷是一种常见的社会现象,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中,不论是借款人,还是出借人,或是担保人,都应当谨慎行事,看清借条中借款数额、借款期限、保证方式、保证期间等内容,以免产生不必要的风险或损失。
作者:章 曈
原标题:《借条未约定保证方式 担保人承担何种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