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人大常委会原主任骆炳峰再获减刑八个月,落马前主动投案

澎湃新闻记者 唐易
2018-10-19 12:18
来源:澎湃新闻

骆炳峰 资料图

落马前投案自首的江西省赣州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书记、主任骆炳峰,其案件近期又有了新消息。

日前,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赣州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书记、主任骆炳峰获刑九年后,其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再次获得减刑,被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此前,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17年3月30日对骆炳峰作出过一次减刑裁定,彼时也被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主动投案自首

10月9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的《骆炳峰受贿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显示,罪犯骆炳峰,男,1957年5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犹县人,现在江西省赣州监狱服刑。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6日作出(2014)抚刑二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骆炳峰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上缴国库。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3日作出(2014)赣刑二终字第40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澎湃新闻记者梳理公开报道发现,上述骆炳峰即是此前已经落马的赣州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书记、主任。公开报道显示,2013年8月,赣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同意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罢免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审查报告,确认骆炳峰的代表资格终止。鉴于骆炳峰的市人大代表职务被罢免,按照法律规定,其赣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职务相应撤销。

2014年7月3日,江西省纪委监察厅官网通报对骆炳峰进行“双开”。上述通报称,经查,骆炳峰利用职务上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巨额贿赂;收受礼金。

此外,2015年1月28日,中国法院网公开的《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亦介绍了骆炳峰受贿案的相关情况。

上述法院工作报告显示,经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被告人骆炳峰利用担任赣州市南康市委书记,赣州市委常委、秘书长,赣州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赣州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主任的职务便利,为请托人骆秉润、王家新等12人在承揽工程、征地拆迁、人事调整、安排工作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骆秉润、王家新等12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09.42万元、港币2万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

上述法院工作报告还显示,被告人骆炳峰在尚未被举报、接受谈话之前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受贿事实,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骆炳峰退清赃款,受贿情节较轻、主观恶性较小;依法对被告人骆炳峰减轻处罚。2014年6月26日,该院依据《刑事诉讼法》和《刑法》规定,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骆炳峰有期徒刑九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万元;追缴被告人骆炳峰违法所得上缴国库。被告人骆炳峰不服,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3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获刑后两次减刑

澎湃新闻记者梳理《骆炳峰受贿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发现,在此次减刑之前,骆炳峰在2017年也曾获得过一次减刑。

《骆炳峰受贿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显示,经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30日以(2017)赣07刑更619号刑事裁定对骆炳峰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9月9日起至2022年1月8日止。

上述《骆炳峰受贿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还显示,执行机关江西省赣州监狱以罪犯骆炳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并提供了对骆炳峰的计分考核、奖惩审批及年度评审鉴定等证据材料,于2018年9月1日报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该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骆炳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在2016年12月至2018年6月的罪犯计分考核中,该犯共获监狱计分月考核表扬3次。本次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6000元。执行机关所提供的罪犯骆炳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和证据,经查证属实,可以认定。

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罪犯骆炳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并能积极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

2018年9月30日,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对罪犯骆炳峰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9月9日起至2021年5月8日止。

    责任编辑:蒋子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