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一酒店内6人吸毒2人死亡,酒店未登记担责10%

周兰兰 汤小均/成都商报
2018-10-18 21:38

绵阳一男一女凌晨到酒店开房间,酒店只登记了女方身份信息,后又有4人进入同一房间,6人在房间内吸毒,致2人在房间内死亡,经法医鉴定为吗啡中毒合并心窦房结出血伴炎细胞侵润死亡。

后死者家属将酒店告上法庭,双方就酒店是否尽到管理责任进行了辩论。18日,成都商报记者从绵阳市涪城区法院获悉,酒店方在登记入住时只登记了一人信息,也未对后面进入的4人进行询问和登记,存在一定的管理过错,对死者的死亡承担次要责任,担责10%。

聚众吸毒

两人在酒店房间内吗啡中毒死亡

2016年3月3日凌晨1时左右,绵阳人杨刚和张玲来到绵阳市涪城区御营坝一家酒店登记入住,当时,两人仅出示了张玲的身份证进行登记,杨刚支付了房费,酒店为二人提供了一间6606号房间。就在两人开好房间不久,另外4人进入酒店,并顺利进入到杨刚和张玲的房间内。

事后酒店称,当时酒店前台登记人员要求杨刚也出示身份证进行登记,但杨刚称自己只待一会就离开,因为时值深夜,服务员在办理了开房手续后,再次睡着了。同时,后面4人进入酒店时,也没有保安也服务员进行询问和登记。

凌晨4时左右,其中两人离开酒店,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急救人员与保安进入6606号房间时,发现杨刚和吴某已死亡。

发现有人员死亡,现场人员拨打了110报警。随后,民警到达现场,在房间内发现了部分吸食毒品的工具等,于是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经调查发现6人在房间内吸毒。

2016年4月19日,绵阳市公安分局涪城分局出具鉴定意见,死者杨刚和吴某死亡原因符合吗啡中毒合并心窦房结出血伴炎细胞侵润死亡。

庭审焦点

酒店只登记一人信息是否存在管理过错

事发后,杨刚和吴某的父母均认为,酒店方存在管理过错,给两人提供了吸食毒品的场所,对两人的死亡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于是,两人的父母将酒店告上了法庭,要求承担40%的赔偿责任。

死者父母称,如果酒店严格登记审查,保安对后面陆续而来的4人进行询问和登记,就不会给他们6人在一起的机会。由于酒店的管理过错,给死者提供了吸食毒品的场所,对两人的死亡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法庭上,酒店辩称:

死者的死亡与酒店提供房屋的事件上没有因果关系,死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承担责任。从事后事实看,并非两人一起入住酒店,酒店对死者的死亡不存在任何过错行为,死者在房间之内进行的行为与酒店无关,这属于死者的私人行为,酒店无法行驶对死者的监控管理,也不可能在房间内安装监控摄像头,本案真实主体应该是和死者一起开房的案外人。

法院判决

酒店未依法登记担责10%

庭审中,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了一些事实:

死者杨刚与张玲用其身份证登记入住,杨刚声称其一会儿就离开并支付了住宿费。登记人员完成登记后就睡觉了,对后面情况完全不知情。

涪城法院审理后认为:

死者杨刚应对其因吸毒导致死亡承担主要责任。同时,吴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知晓吸食毒品属违法犯罪行为。其在杨刚与张玲进入房间后,与另外四人进入酒店房间进行聚众吸毒,导致其吗啡中毒合并心脏病变死亡,吴某应对其因吸毒导致死亡承担主要责任。

同时,酒店作为依法登记的旅馆业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旅馆在经营过程中应当建立健全验证登记、来访管理、情况报告等各项治安管理制度,并核实旅客身份信息、如实登记,传报公安机关。

本案中,酒店虽对张玲身份信息进行了核对,但首先前台登记人员完成登记后就自行休息睡觉,对死者杨刚声称即刻离开的说辞未予核实和引起足够注意并报告酒店安保人员;

其次,酒店安保人员对其后进入酒店6606号房间的四人未予询问并告知其应当登记入住旅馆。

因此,酒店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存在一定的管理过错,对死者的死亡承担次要责任。

18日,记者从涪城法院获悉:

由于酒店不能证明自己在经营管理过程中不存在一定的管理过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死亡的,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判处酒店对死者的死亡承担10%的责任,共赔偿杨刚家属5万余元,吴某家属3万余元。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原标题《 绵阳一酒店内6人吸毒2人死亡,酒店未登记赔偿8万元担责10%》

    责任编辑:胥辉